第2讲民事诉讼法律关系D_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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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商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1、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2、具有一定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公法关系)
讨论:①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联系
②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二分法的谬误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主体
↘诉讼参与主体→当事人+其他诉参与人
讨论: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何区别?
或认为: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
②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支持起诉人、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人、案外异议人、选举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人如何定性?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的主体之间,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各不相同。
1、人民法院:指挥权、审判权、执行权等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抗诉权等
作为司法机关,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往往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3、当事人:享有起诉、答辩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各项诉讼义务。
4、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仅就诉讼中的某一特定问题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讨论: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客体概念之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抑或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2、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客体也有所区别
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民事责任
②而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为案件事实。
讨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否必须以人民法院为中心?如何理解当事人相互之间
以及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示意图
┌---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
民----主体-------注:或认为民事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
事└--诉讼参与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诉
讼----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不同主体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
律┌---诉讼请求┌---法律责任
关----客体:①法院与原告②法院与被告③法院与证人: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等
注: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
三、诉和诉权
(一)诉的概念、要素和分类
1、诉的概念: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狭义)
↗ 广义之诉
↘ 狭义之诉
诉在实质上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请求行为
↘实体意义上的诉:请求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统一为诉的全部内
容。
①两要素说:诉的要素=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②三要素说:诉的要素=当事人+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3、诉的分类(对应民事争议的分类):
讨论:诉的分类与诉讼的分类之关系
①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②独立之诉与共同之诉
③单一之诉与合并之诉
④简单之诉与复杂之诉
⑤权属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不当得利之诉、无因管理之诉
(二)诉权的概念及其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抽象)→诉讼权利(具体)
讨论:诉权(程序)与胜诉权(实体)如何区分?诉权是否当事人的专有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能否适用诉权概念?
关注:
1、大陆法系国家(德、日)诉与诉权的理论
2、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诉与诉权理论的不同理解及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