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_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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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山西省国税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全面正确履行税务机关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国税机关。

三、省局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省局领导职责

四、省局领导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五、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以下简称总师)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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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总师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同时负责所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局长外出期间,由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原则上实行AB角交叉分管制度,一名局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与之分工交叉的另一名局领导临时代管。

九、省局机关各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团结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

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职能体系,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要求参与税收立法,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完善— 2 —

执法保障,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十二、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要求和建立健全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有关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加强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

十三、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经济税收分析,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努力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十四、优化纳税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精简税务审批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十五、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专业化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提升跨境税源管理和反避税能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完善人才强税保障机制,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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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九、省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合法性审核,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二十、严格税收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增强税收政— 4 —

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纳税人参与度

二十二、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政策和重大部署,在全省国税系统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预算调整、大宗政府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研究决定重大税收工作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纳税人权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大决策执行跟踪与反馈,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坚持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税收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涉及纳税人权益、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管理制度办法,除依照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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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省局要自觉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并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二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二十九、接受纳税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重视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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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格执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十二、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十三、省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十四、局务会议参加人员为省局领导和省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大事项;

(三)研究通报经济税收形势,协调省局各处室、单位工作;

(四)讨论决定省局年度工作和全局性重要工作;

(五)审议省局拟出台的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重要制度、办法、意见以及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十五、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省局领导和局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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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请假;省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会议参加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不得外传。

十九、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商其他局领导确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部署省局机关的重大决策和活动。

大会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议题分别由办公室或其他主办部门组织实施,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处室、单位应协助配合。参会各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会议组织单位填报参会人数及名单。

十、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省国税局长会议、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国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由省局各处室、单位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专项国税工作,一般由各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和有关科长参加。

十一、全省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程序审批。每年初由各处室根据工作安排提出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每个处室、单位每年最多召开一次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未列入年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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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计划确需召开的会议,须经局长办公会确定或省局主要领导批准。提倡采用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十二、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文秘工作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十三、省局制发或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发布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公文由局长签发。向上级机关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制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涉及两个(含)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批示,征求相关局领导的意见,由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制发的便函,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四

十四、省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公文拟稿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领导签发;协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交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报— 10 —

分管局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发。

十五、省局机关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处理效率,限时办理公文。对公文内容有分歧并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省局机关的各类正式公文(包括收文和发文)均应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处理。局领导传阅的文件,应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或机要人员负责传递;省局各处室、单位发文应由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省局各处室、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的各类正式公文,除特殊紧急事项外,须先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在传递公文时应做到及时、有序。

十七、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收政策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处室、单位会签;需要会签的文件,会签处室、单位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及时会签;需要会签多个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将文件同时分送各会签处室、单位会签。应经但未经省局有关处室、单位会签的,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十八、各市国税局报送省局的公文,原则上不报送省局领导个人。

十九、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经省局领导批示交有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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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督办。

十、主送税务总局的报告、意见,抄送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报送税务总局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送或抄送税务总局内部各单位的文件一般只报送电子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送税务总局的请示,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和不便于电子化传输的文件,只报送纸质文件。

十一、省局转发或下发的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工作制度、情况通报等系统内部管理性非涉密公文,只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向各市局发送电子文件,省局转发或下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的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的非涉密公文,在发送电子文件的同时邮寄纸质文件。各市局向省局报送的公文,一般只报电子文件,省局另有要求报送纸质文件的除外。

省局机关内部要加快文件运转,省局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和处理工作。每天上班后、下班前必须按时开机处理电子文件。

十二、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各种向国税系统发送或向总局报送的信息简报统一由省局办公室编发。省局各处室、单位的情况分析等一般不下发,确实需要下发的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十三、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文书档案、会议资料、会计档案、科技档案、案件档案、统计档案、声像档案、— 12 —

实物档案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局各处室、单位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交省局档案室归档。电子公文的归档办法按照《全省国税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十四、省局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国税局每年年末应向省局办公室报送次年全年工作计划建议。

十五、省局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国税局每年年中应按要求向省局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年末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省局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工作结束后,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报送单项工作总结。

十六、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十七、省局各处室、单位请示局领导作出决定的事项实行签报制度。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商有关处室、单位后报主办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签批。分管局领导批示要求征求其他局领导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呈送有关局领导签批意见。需提报局长签批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签批。

十八、认真落实政务值班制度、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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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十九、省局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十、省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省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省局领导同意。

十一、省局领导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局长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通知。省局各处室、单位接到涉及省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应提前转至办公室,办公室请示局长统一安排。省局领导外出,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十二、省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国、到省外出差或休假等,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及总师出国、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由省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市局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差或休假等,应经局长批准;— 14 —

其他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差费用报销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办法。省局机关考勤情况纳入公务员考核。

十三、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保密、安全、外事等方面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四、涉及省局领导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发布、调整,全省国税收入情况以及涉税大要案等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省局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未经省局领导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数字和内容的文章。

未经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局领导同意,任何处室、单位不得以省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国税系统和纳税人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十五、省局各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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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局各处室、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推诿扯皮、拖延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以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省局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省局要加强督查督办,督办结果纳入工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七、省局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省局各处室、单位举办培训班、开展各类检查和调查,须按要求向主管处室报送计划。经主管处室统筹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实施。安排非常规性的检查、评估和调查事项应当经过省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各类检查、评估和调查事项应当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与交叉。

十八、省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纳税人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礼品和宴请。

十九、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 16 —

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十、省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下级国税机关接待人员不到车站、高速路口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住宿应安排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或者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就餐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不接收任何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十一、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国税局及各基层单位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活动,不为此类活动签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

十二、省局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七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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