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省环保厅文件)_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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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汇编)
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粤人职〔2000〕1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职〔2000〕1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职〔2000〕1号)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如下: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二)取得中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外语条件如下: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外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下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5〕180号、粤人发〔2006〕122号和粤人发〔2010〕176号文件精神,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如下:
(一)须通过5个(县以下基层单位4个)及以上模块考试。
(二)《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者;
4、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7、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须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粤人职〔2000〕1号):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的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
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地市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定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著。
八、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2、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承担完成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二项以上、或小型项目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了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6、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
4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三项以上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人负责人。
8、制订、修订地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9、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九、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著作1部,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十、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科技成果奖:主要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
(四)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六)技术骨干、主要参与(加)、技术负责人:指为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
(七)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方案调研、论证、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八)大中小型项目: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划定。
(九)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十)该汇编如与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