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社团管理条例(新)_社团学分制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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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学分制教学班

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是将学分制建设和社团活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社团发展模式,是我校社团在建中的一大创新,也是“三个课堂”办学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加强学分制社团管理,促进其规范化发展,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工作委员会是社团联合会的下属机构,简称社团联学工委。其基本任务:

(一)探索学分制社团建设,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良好平台。

(二)建立健全社团学分制管理体系,指导社团学分制建设。

(三)组织学分制建设工作会议,加强学分制社团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分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办公、监督考核和综合活动三个小组,其分工职能为:

(一)常务办公小组:负责学工委日常工作管理及学分制社团材料整理与存档,定期主持召开学分制班例会,同时短信通知会议及活动的相关问题。

(二)监督考核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学分制班学期考核,学分制工作文档的书写及下达,反馈各类意见。撰写会议纪要,组织期末考核、学分制班答辩等评比活动。

(三)综合活动小组:负责学员及导师的课堂考勤,学分制教学班的申请,管理学员与导师的各类数据信息。管理并宣传学工委的微博、人人,做好学工委与各学分制班及学分制班之间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坚持社团理事会与教学班班委共同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社团学分制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分制社团理事会负责制定学分制班的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与导师的交流及合作;负责对教学班开课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学工委汇报相关情况;负责期末对教学班学员成绩的审核。

第六条 所属学分制班由会长及其学分制班负责人具体管理,执行学分制社团理事会的决定。结合社团实际情况,根据学分制班理事会的讨论结果,负责制定教学班授课计划及联系导师。

第七条 各社团学分制班须设立明确的班委会组织机构。班委下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和实践委员。班委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导师制定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助导师、社团联组织教学实践活动,保证班级工作正常开展。

(三)制定教学班章程、制度。

(四)管理学员档案及教学班文档资料,按时送至学工委备案。

(五)负责教学班日常工作的记录。

(六)定期召开班会。

(七)参加学工委组织的交流会。

(八)配合学工委的工作。

第八条 班长统一管理教学班事务,负责日常工作及学员考核、信息管理。副班长负责通知学员上课时间、考勤、记录及财务管理。学习委员负责学员上课情况、教师课程统计等相关学习工作。实践委员负责与实践课程相关工作及优秀教学班考核材料的整理等。

第九条 教学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候选人由学员自荐、推荐、导师提名三种方式产生,任期一年。在任期之间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实在无法担任需及时向学工委说明。

第二章 教学制度

第十条 各教学班应有明确的课程设臵、教学安排及教学纪律。教学计划应在招新后两周内上交,经学工委、团委、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班总课时原则上应符合教务处获得学分的课时要求,即每个学分32个课时,课时不足不予以结业。

第十二条 学分制教学班导师实行聘任制。导师可由本人自荐、学院推荐、学员推荐,填写完导师推荐表,经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聘任。每个教学班可聘1—5名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课时费。课时费经审定后,按45元/课时从通识课教学经费中予以发放,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结算)。超过规定课时数,导师课时费由社团自理。

第十四条 导师在教学实践环节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学员在上课过程当中应认真对待,具体按照教务处第一课堂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教学实践活动应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定时定点上课、实践。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学工委,否则作未开课处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教务处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标准,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具备学分制资格,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经过至少一年的考核后达到要求,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正式学分制社团两类。

第十七条 若社团要获得学分制资格,需向学分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试行学分制一年,再经学分制转正审批成为正式学分制社团。第十八条 申请试行学分制教学班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需为成立三年以上的校级与院级社团。

2.社团组织健全,活动开展有序,有完善的社团管理章程与规范的招新制度。3.社团所申请开设的学分制课程创新性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与现已有的学分制班课程性质不冲突。

4.教学目的明确,教学计划合理。

5.具备教学管理条件,社团有专门人员负责学分制教学班各方面事务。6.有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丰富的实践活动、健全的考核评定体系和合理科学的成绩计算方法。

7.原则上社团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不包括个人奖项)。第十九条 学分制教学班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工委下放学分制班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社团可进行学分制班申请。

(二)申请学分制班的社团经导师及挂靠单位同意,并获得导师或挂靠单位的推荐书后,向学工委提交申请书和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学分制班的社团需参加答辩,由社团联评选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及答辩结果进行评议,在统一征集各方面意见后得出初步结果。

(四)经团委审核后将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确定后方可开设学分制课程,并予以公布。

(五)申请成功的社团试行一年,经学工委、团委和教务处考核后,方可顺利晋级正式学分制社团。

第二十条 校团委、校社团联及相关导师、社团负责人等组成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社团学分制教学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经学工委、社团联、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自主招生。

第二十一条

社团学分制教学班主要面向对社团课程有兴趣的大

二、大三在校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名学员一学年内只能修读一个学分制班,且不得重复选修同一个学分制班学分。学分计算在学校规定的必修学分之内,需要申请学分的学员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全校学分制班在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在指定地点进行招生。招生程序:

(一)学工委下放学分制班招生通知。

(二)各学分制班在招生前做相应的宣传。

(三)在校本科生了解相关社团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具体设臵、招生具体要求等情况。

(四)学员经自我推荐(含报名表和自荐书)、知识考试(笔试、面试等)环节选拔确定。

(五)招生结束后两周内,各学分制班将学员最终确定名单上交至学工委。

(六)通过考核的学员名单将在招新结束后的第三周在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员须遵守学分制教学班级的章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请假应在授课前向班长递交两份书面请假条,一份留在班长手中,一份交给学工委听课记录人员,并需社团所在学工委听课记录人员及社团负责人签字。两次迟到作缺席一次处理,一学期请假超过总课程数量的三分之一或旷课超过三次,均不予结业。

第二十五条

当教学班活动与其他社团活动有冲突时,学员应该服从教学班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学班实行班费制度,班费用于学员所需教学资源的采购,由副班长统一收取和保管,并且做好财务收支记录,在期末需进行汇总。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员成绩考核:

(一)成绩评定:

⒈学分制教学班学员结业成绩由导师进行考核。

⒉成绩评定由理论课考核、实践课考核、平时成绩组成。具体考核比例由所在社团授课导师决定,考核标准须在学分制社团管理制度中体现,成绩合格可获创新创业学分。

⒊学年结束时,导师需将学分制班学员成绩发至学工委指定邮箱。学分制班负责人也需将学员成绩的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内上交至学工委。

⒋成绩经挂靠学院、学工委、社团联认定,团委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输入教学系统,作为学员是否取得学分的依据。(二)成绩录入: ⒈学员经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无需额外申请。

⒉各学分制班学员成绩需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交至学工委(最终学员名单须与学年初审核通过名单一致,电子稿与纸质稿名单也应一致)。

⒊学员结业名单将公示于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网站,各学分制班负责人需在公示时间内确认学员信息,如有错误及时更正,逾期不改。

⒋原则上,学员成绩在学年结束后一周内录入选课系统。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班的考核:

(一)教学班考核内容和比例构成:

1.干事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20%):主要针对教学班日常规程、考核制度、教学过程及成果、班委工作效率、学员出席情况等。

2.学工委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30%):主要针对教学班负责人日开会出席情况、材料上交情况和工作配合情况。

3.团委考核(占总考核分数的50%):主要针对学分制教学班的答辩考核。

(二)教学班考核实施细则:

1.干事考核。考核由负责常务宣传和监督各部的干事及理事按“学分制教学班考核(学工委用表)”上的细则打分得出。

2.学工委考核。考核按社团学分制班日常评分标准评分得出。

3.团委考核,原则上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所有学分制班及参加申请的学分制班一起参与答辩,由团委老师进行评分。

4.考核综合成绩分为前百分之十的学分制教学班获得“优秀教学班”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考评不合格的教学班,学年结束后原则上取消其学分制教学班活动课程和开课资格,学员不得学分,教学班不得参与下学年招新。

5.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属社团联合会学工委。有未尽事宜,由团委和教务处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学分制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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