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教学答案_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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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教学

(一)答案

案例一:1999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陈桂林和陈春生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柳根运到福建晋江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59250元。返回时,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柳根。到家后,陈桂林发现车卧铺底下的猪款不见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三人经当地干部调解,签订了一份承担猪款损失的协议,协议约定:猪款丢失的责任,由陈桂林承担30000元,陈春生承担19250元,罗柳根承担10000元的损失。协议签订后,罗柳根反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猪款丢失的责任,陈桂林遂诉至 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请问罗柳根是否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为什么?

2、请问猪款承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合同中,寄存人对保管人还有告知义务。其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本案中,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未告之罗柳根,他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罗某并未向其收取保管费,两者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罗某不负有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

(2)猪款承担协议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协议不存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罗某存在重大误解。由于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误以为自己应负一定经济责任,才签定该合同。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判决或仲裁生效前,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才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没有交付,房屋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2、赵某应归还给王某4万元房款。

3、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王某与李某之间订立制作家具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家具作为这个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后即发生风险转移。

案例三:2003年7月20日,甲公司(需方)与某外国公司(供方)签订一份买卖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货款425万元,交货日期为2003年11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3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经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问:

1、需方可行使何种权利?

2、需方行使改种权利时需要履行何种手续?

3、供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使得需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1、需方可以根据供方已经濒临破产的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由需方主张并负举证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供方应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及时的给付货物,使需方确信其有诚意和能力履行合同。

案例四:甲某与与乙某合伙从事房地产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已欠外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乙某资金紧张,甲某清偿了其与乙某的20万元外债,此后,甲某多次向乙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但乙某主张无力偿还,由于乙某在甲乙两人合伙前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价值达到25万。由于住房是乙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逃避债务,乙某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丙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乙某告诉甲某,自己的住房已经归前妻所有,已经无力偿还10万元债务。

请问:

1、甲某能否根据合同法实现其对乙的债权?

2、行使该权利需要具备那些构成要件?

3、行使该权利的方式什么,其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答:

1、甲某可以根据合同法实现其对乙的债权。

2、行使该撤销权需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2主观要件:债务人之恶意;受益人之恶意。3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例五:李某经营的饭店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曾某也有一饭店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店,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店为由向李某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而曾某却在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曾某又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合同,造成李某的饭店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当李某得知曾某的所作所为后,认为自己在饭店转让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损失完全是由于曾某的行为所致,要求曾某赔偿损失,曾某不同意,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曾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违反了,则违反了什么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2。曾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如果不需要则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

1、曾某违反了合同义务,他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先合同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曾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未订立,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曾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六:2004年3月1日,王某与上海润丰商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签署了客户合同书、风险公开声明、调拨资金授权书和操作授权书各一份,并开立帐户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润丰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李某为王某的经纪人。操作授权书中约定,由王某授权李某操作帐号(0021)之期货交易,其盈亏由王某负责,与润丰公司和李某无关。2004年5月8日晚,李某电话告知王某,称其于4月29日误将其他客户以62.75美分的价格购入5口咖啡买单记入了王某帐户,王某表示误购行为与本人无关,应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在将这5口咖啡抛出过程中造成了王某损失10806.25美元。为此,王某向润丰公司提起索赔。请问:

1、王某与润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哪一种有名合同? 2。请问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六:2004年3月1日,王某与上海润丰商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签署了客户合同书、风险公开声明、调拨资金授权书和操作授权书各一份,并开立帐户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润丰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李某为王某的经纪人。操作授权书中约定,由王某授权李某操作帐号(0021)之期货交易,其盈亏由王某负责,与润丰公司和李某无关。

2004年5月8日晚,李某电话告知王某,称其于4月29日误将其他客户以62.75美分的价格购入5口咖啡买单记入了王某帐户,王某表示误购行为与本人无关,应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在将这5口咖啡抛出过程中造成了王某损失10806.25美元。为此,王某向润丰公司提起索赔。请问:

1、王某与润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哪一种有名合同? 2。请问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1、王某与润丰公司签订是行纪合同。

2、该损失由李某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纪人的负有合理处理物的义务,对于非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则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七、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一、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一、关于村民甲乙买卖牛合同的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关于王某和赵某买卖房屋合同的分析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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