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办法_员工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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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人技术等级的管理,规范工人按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申报的程序,促进工人学习业务、提高技术水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发(199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大中专毕(结)业生,可申请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经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经批准的中级技术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可申请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经高级技术学校(高级技工班)或经批准的高级工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未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十三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考评技术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有特殊贡献或在国家、省、市(地、州)级技术比赛中获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市、地、州劳动局批准,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由省劳动厅批准),可不受时间间隔限制申报升级鉴定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四条 凡是能在四川省公路机械技工学校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学校的国家授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原则上都应在该所进行鉴定,该所不能鉴定的工作(专业),由各分、子公司指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五条 在岗工人符合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同意后,方能到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与鉴定,费用自理。
因各种原因现不在原工种(专业)岗位,但符合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经所在公司同意后,方能到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与鉴定,费用自理。
第六条 如不符合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或虽然符合申报条件但未经所在公司同意,自行到鉴定机构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均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在岗工人按第五条规定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所在分、子公司于每年的五月底和10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审批,由所在分、子公司认证和聘任,并从认证和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第八条 对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各分、子公司按“省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所在分、子公司认证和聘任,并从认证和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 如不符合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采取弄虚作假取得技术等级证书,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取消其认证和聘任,扣回所得部分或罚款。
第十条 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如实际工作中发生质量、安全或机械事故,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撤销对其技术资格的认证和聘任。
第十一条 工人技术等级管理、申报、认证和聘任工作归劳动人事部本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起实施,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