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_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全校本、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具进,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团结全校同学,配合学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走以“爱祖国、讲科学、争创一流”为核心的道路,引到广大同学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做学校党委和各职能部处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
下,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同学健康成长的文体活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加强与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各省市自治区兄弟院校的联系
和往来,出尽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三条本校各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在各院(系)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二 会员
第五条凡在本校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入学后如未特殊声明,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六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批评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之星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主席团和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
第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并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常设代表会议;
(五)其他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如校学会主席团一致认为有必要并经常设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常设代表会议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会议代表全体会员,以民主
集中制为原则,监督和审议全校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主席团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的名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十四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机构的任何组成成员。
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常设代表会议代表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主席团和本单位常设代表会议代表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单位常设代表会议代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由所在院(系)学生会根据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常设代表会议备案。
第十七条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立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院(系)学生代表会议由各院(系)的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与经选举产生的其他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权利等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规定。
第二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设计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会议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行使校学生代表大会职责,是校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十九条常设代表会议采用席位制,具体席位很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第二十条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席位方案需经大会表决批准,大会闭会期间,席位方案由常设代表会议决定;其代表需经各院(系)代表信任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设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常设代表会议代表应在各院(系)学生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设代表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院(系)学生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设代表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设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二)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
理,委托主席团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三)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主席团年度报告;
(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疑;
(六)学生会闭会期间,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
迭;
(七)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设代表会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主席团和秘书处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常设代表会议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院(系)学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常设代表会议设主席一名,由常设代表会议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设代表会议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报常设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设代表会议主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统筹和协调常设代表会议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第三十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每半年要向常设代表会议做述职报告,经常设代表会议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主席团,秘书长提名,并报常设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秘书处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学生会对外开展工作;
(三)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的工作;
(四)批准或否决常设代表会议提案或议案;
(五)批准或否决秘书处关于经费使用的预算,听取决算报告;
(六)负责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
(七)任免由秘书长提名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八)设立或取消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机构;
(九)召开全校学生会主席会议;
(十)召集常设代表会议代表进行质询和审议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独立参加或接受常设代表会议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的监督并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三)列席参加常设代表会议的有关会议;
(四)有接受常设代表会议代表监督和质询的义务;
(五)有向常设代表会议进行述职的义务;
(六)其他由主席团委托行使的权利。
第四节 校学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会工作,具体领导校学生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由主席团聘请,并报常设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秘书长人选应为校党委推荐的校团委教师。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对校党委、校学生会主席团、常设代表会议负责。
第四十条秘书长的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提名副秘书长的秘书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权利;
(二)有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三)有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咨询的权利;
(四)有协调主席团和常设代表会议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由主席团和常设代表会议委托其行使的权利。
第五节 校学生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校学生会秘书处是校学生会最高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下设若干所属机构,负责相应事物。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并报主席团批准。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主席团和秘书长领导,对其负责,接受常设代表会议监督;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职权:
(一)执行主席团的决议;
(二)执行校学生会的学期或全年工作计划;
(三)负责校学生会全部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协助主席团对外工作。
第六节 院(系)学生会
第四十八条 院(系)学生会在校学生会,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院(系)团委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本院(系)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在认真完成本院(系)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完成校学生会、院(系)团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校学生会、院(系)团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条院(系)学生会有接受校学生会监督,质询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必要的相应机构。
第五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常设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