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_水城县人才引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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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办发〔2015〕6 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经济开发 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龙桥工业园区、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 月19 日
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庐江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庐发〔2011〕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引进遵循高端引领、创新驱动,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方针,按照储备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有计划、分批次引进。实施人才引进“双百计划”,即在5年内,为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各引进100名全日制本科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人才是指从县外(含庐江籍在外)引进的下列急需紧缺人才: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
(三)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百人计划”专家;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其专长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急需紧缺人才;
(五)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投资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展技术攻关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
(六)经审核认定与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发展密切相关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可通过公开招聘(选调)方式引进。
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用人主管部门(企业)申报,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编制年度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县委、政府研究批准并公示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引进政策与激励标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津贴。引进的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5年合同期内可享受县政府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第四条第一类的人才,每月8000元。
(二)属第四条第二类的人才,每月7000元。
(三)属第四条第三类的人才,每月6000元。
(四)属第四条第四类的人才,每月5000元。
(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每月3000元。
(六)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1000元。
第七条
实行安家补贴。引进的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第四条第一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属第四条第二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属第四条第三、四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补贴1-3万元。
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兑现的,党政机关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50%;企业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30%。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照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对于能够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研发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对于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投资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其引进待遇采取“一人一议”方式进行。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柔性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对经审核认定,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并及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配套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可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领《庐江县高层次人才特聘工作证》,享受以下配套服务:
(一)不限岗位编制。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若单位编制岗位已满,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加人才引进用编计划。对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评聘,经申报可不受原岗位设置数额、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任。
(二)提供住房保障。不愿意享受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由县有关部门在城区或用人单位附近的周转房中予以免费安排。
(三)安排家属就业及子女就学。采取单位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随迁家属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随迁家属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县人社局协助引进单位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适当工作。
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就近入学。
(四)简化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县公安部门要积极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等手续。
(五)完善社会保险关系。引进人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六)加强政策衔接。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档案保管等相关服务。因到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原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对不能通过商调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实行“一人一策”予以引进。
(七)注重能力提升。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选送各类优秀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进行系统培训和专题培训。对于优秀人才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攻关等活动,经审核认定确有必要的,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活动资助。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人才的任职资格、学历学位、业绩成就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资助的资金,采取全程跟踪评估问效,杜绝套取和挪用。
第十三条
实行人才年度考核。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考核不称职的,停发每月津贴。严格引进人员合同管理,对违反合同的人员,停发每月津贴,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安家补贴。考核工作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对引进优秀人才的评比表彰,推荐引进人才参加省、市、县等各级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对有重要技术突破或重大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特别表彰、奖励。奖励内容包括经济待遇、政治荣誉,以及疗养、体检、培训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五条
以上各类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在庐江工作或为庐江服务期间,若不在庐江工作或不再为庐江服务,即刻终止享受的政策待遇。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政策的拟定、修正、解释,统筹抓好人才引进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编办及各工业园区、各镇协作做好人才引进、资金拨付兑现、项目落地、建设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县房管局做好人才公租房等配套工作。第十七条
加大投入力度。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监管审计,明确资金的流向、用途。逐步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评比等制度,将人才工作考核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