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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简报

2008年第三期

南京市安监局江北分局 总第3期 2008年3月

本期导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全文

●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电焊机二次线触电成因及预防

简讯:为尽快掌握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与服务,江北分局高新区自2008年2月27日起,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基础工作调查,为驻区单位提供优质的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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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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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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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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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

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

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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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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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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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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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以防感应电压伤害。

3.2 安全帽方面的防范措施

(1)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下颚带。没有下颚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2)购入的安全帽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安全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3)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应有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永久性标记。不齐全的,应查明产品来源,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

(4)安全帽的使用期以产品制造日期开始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2年,塑料帽不超过2.5年,玻璃钢橡胶帽不超过3.5年。

(5)达到上述使用期后的安全帽,由单位组织按国标《安全帽试验方法》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检1次,抽检不合格的应将全批安全帽报废。

3.3 安全带方面的防范措施

(1)在杆塔上或其它构架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带有后背防坠保险绳的双保险安全带,系安全带后必须立即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扣好。

(2)安全带应系在杆塔及牢固的构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从构架上松脱。在杆塔、构架上转移位臵时,不得失去后背防坠保险绳的保护。

(3)为了减少人体对地的绝对落差,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注意防止摆动碰撞。当使用3 m以上长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4)安全带应全数作定期试验。外表检查每月1次。静负荷试验按2 205N拉力拉5 min,每半年1次。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检查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淘汰。

(5)安全带使用2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1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 205N拉力拉5 min,无破断可以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

(6)安全带使用期限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达到使用期限5年的安全带,尽管外表无损伤,也应报废。

电焊机二次线触电成因及预防

成因:

电焊机二次线触电事故频发,原因在于二次线电压较低(空载电压一般在50—90V),人们对触电的成因认识不足,往往错误地认为电焊机二次线是“安全”的,导致二次线致人死亡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某造船厂有一位年轻的女电焊工,正在船舱进行电焊,因船舱内温度高而且通风不好,身上大量出汗,帆布工作服和皮手套已湿透。在更换焊条时触及焊钳口,因痉挛后仰跌倒,焊钳落在颈部未能摆脱,造成电击,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起事故告诉我们,电焊机二次线电压虽低却足以致命。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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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电焊机工作温度一般在-10℃~+40℃之间,空气相对湿度在20℃时≤90%;特殊环境下,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情况下,应使用适合特殊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4.电焊机一次线和二次线的接线柱端口都必须有良好的防护罩,防止人体意外触及带电体。如果防护罩是金属材料,必须防止防护罩和接线端口的接线柱、金属导线碰触或连接,以免防护罩带电。

5.电焊机二次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不能有裸露现象。二次电缆线应按国家标准GB50133—85选用,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并应具有良好的导电能力,线芯应用多股细铜线(直径在0.2 mm~0.4mm),并且轻便、柔软、便于操作;其截面积应根据使用的焊接电流与电缆线的长度的不同来确定,以防在使用中因为过热而烧毁绝缘层;一般长度不超过20米~30米;二次电缆线和电焊机连接可以用设备耦合器相连;二次电缆把线接头处可以用焊接电缆耦合器(俗称快换接头)进行连接,接头不能多于两个,接头处应绝缘良好。

6.焊钳的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介电强度通过实验应达到绝缘部分能承受有效值为1000V的交流实验电压而无闪络或击穿现象;焊钳的热额定值通过检测升温、耐热和耐焊接飞溅物达到规定要求;机械性能通过拉力试验和耐冲击试验符合规定要求;在使用过程中,禁止将热焊钳浸入水中冷却。

7.电焊机的使用坚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即每台电焊机必须配备一个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控制箱内有容量符合要求的铁壳开关(或自动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电焊机和电源控制箱的金属外壳都必须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Rd<4Ω,其外壳上的接线螺钉规格不得小于M8,接地线应是中间无接头的整根导线,截面应为相线截面的1/3~1/2且不应小于2.5mm2;漏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产品。这样,可以防止电焊机内部绝缘不良、一次线或二次线接线端口绝缘不良而使电焊机金属外壳带电导致人体触电的情况发生。

8.安装电焊机空载自动断电装臵。一般电焊电弧电压为16V~35V(低于安全电压),也就是引弧后电源输出电压即二次线电压自动下降到工作电压才能稳定地继续施焊,此时,二次线电压安全程度是较高的,但是停焊时二次线电压即变为空载电压50V~90V,比较危险,如果此刻能够切断电焊机电源,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二次线乃至一次线的隐患,电焊机空载自动断电装臵就具有在设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焊机电源的功能。其作用原理如图3(执行单元:控制主电路的接通与切断;计时单元:实现二次输出断路的计时控制;稳定单元:在焊接中采用电流来控制计时单元的稳定;检测单元:实现二次回路电压的检测)。

当焊工停止焊接(焊把离开工件)时,该装臵在设定的时间内(1秒~数秒)自动切断电源,当重新开始焊接,焊条触到工件时,装臵自动送电起弧。这样,可以防止电焊机在停用时焊工忘记关闭电源使电焊机一直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发生;另外在人误操作或设备本身绝缘不良而使人体触电的情况下,由于焊接中断,延时开关将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减少了人体触电的时间,可以使触电者不受伤害或受伤轻微,避免了触电事故的严重后果。国家规定,在特别危险如在金属容器、管道内、在金属结构上、潮湿地点以及水下、高空等处进行焊接作业电焊机必须配装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臵。可以说电焊机配备空载自动断电装臵是在技术上防止二次线触电事故的极为有效的办法。

9.在不良的环境下施焊,使用“一垫一套”防止触电。在金属容器、管道、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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