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_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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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抗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补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其风险金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自愿参加,并参照本办法另行设立专户管理。

第二章风险金缴纳

第四条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由自愿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缴纳。

第五条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其缴纳标准为医疗机构上年度业务总收入×医疗机构风险系数×医疗机构等级比率+上年度医疗机构在岗职工人数×300元。

县级医疗单位风险系数为1.5,乡镇卫生院1.0;二甲医院等级比率为2.5‰,二乙医院等级比率为3‰,乡镇卫生院等级比率为5‰。

医疗机构上年度业务总收入和上年度在岗职工人数按统计年报数核定。

第六条风险金分机构帐户和统筹帐户,总额的70%纳入机构帐户,30%纳入统筹帐户。

第七条风险金的缴纳原则上一年一次,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风险金当年度有结余的,可滚入下一年度,其中机构账户资金按使用单位滚入。使用单位当年度享受过统筹帐户资金的,下一年度风险金缴纳时风险系数视情况提高0.2-0.5%,提高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帐户管理。

全县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一个使用单位。

第八条机构帐户资金实行封顶额管理,封顶额原则上要求二级甲等医院为150万元,二级乙等医院为100万元,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万元。统筹帐户资金必须按比例每年定期缴纳。

第九条见习或实习期内的医务人员不纳入风险金缴纳范围,其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由负责其见习或实习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章风险金使用

第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的,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补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机构帐户资金按缴纳单位分开使用,统筹帐户资金实行缴纳单位之间统筹使用。统筹帐户资金当年度使用不足时,先由机构账户垫付,下一年度缴纳后归还。

第十二条支付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时,先从使用单位的机构账户中列支,超过机构账户部分,由统筹账户支付,统筹账户单次支付不超过10万元,不足部分由统筹账户先行垫付,使用单位于1周内补缴。

第十三条首次缴纳风险金前已经发生或尚未结案的医疗纠纷,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赔偿(补偿)范围。第十四条本风险金仅用于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民事赔偿,不包括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章风险金管理

第十五条风险金实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用账户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负责风险金的缴纳、使用过程中的受理、审核和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风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十六条风险金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缴纳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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