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_民营银行市场准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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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以上。

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情况说明。

14.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自愿放弃关联授信及股权质押的权利;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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