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_衡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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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

(一)缴费年限的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即全省停止实行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之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待遇享受条件的确定

1、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正常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的缴费标准以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2、本意见实施后新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最低缴费年限测算,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既可按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一次性补足至参保当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也可在退休时(含参保时已补缴至2003年但仍不能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意见施行前已按规定连续参保的企业破产改制时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留仍按专门政策执行。

二、建立缴费激励机制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大病限额内实际发生的自付(含目录内外,但不包括超标准床位费)费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4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5以上至退休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分段自付比例。取消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以上到3000元以内的分段,实行起付线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分段计算。在此分段范围内,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为: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4%,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0%,一级医院个人自付8%,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自付比例各级医院均按6%。退休参保人员的分段自付比例按在职参保人员的65%执行。

(三)降低一、二级医院单病种住院包干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院由原20%降至15%,二级医院由原25%降至20%。

(四)扩大特殊病门诊病种范围。在原有特殊病门诊病种的基础上,增加血友病、中枢性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痴呆、泛发性银屑病等病种。

(五)降低尿毒症规律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病种的特殊门诊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从原来的20%、15%下降到17%、12%,进入大病后自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0元(含意外伤害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含意外伤害)。

(二)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缴费方式由原来的每年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改为与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费捆绑式征缴,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新参保人员应缴纳全年的费用)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或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并由参保单位统一组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足大病互助费。

四、实行医疗费用二次补偿

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个人自付比例较高且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大的参保人在每年底进行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文件精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政策

(一)放开参保户籍限制。户籍不在衡阳,但在衡阳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扩大参保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待遇水平

(一)提高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支付限

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支付分别由32000元和50000元统一提高为60000元。

(二)调整二级以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70%调整为75%。一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二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三、取消门诊大病起付线,扩大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取消300元的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费用起付标准。新增小儿脑瘫、白血病、血友病三个病种,其支付标准为:小儿脑瘫年度内医疗费限额3600元; 白血病、血友病输血费用年度限额3000元,其年度医疗费用可不实行按平均月使用的规定,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四、延长2010年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

2010年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暂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止;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新参保的,按全年标准缴费,待遇从缴费之日起1个月后开始享受;2010年3月31日前续保的按全年标准缴费,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

五、本通知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4】12号)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筹支付标准

(一)门诊上环、取环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80元/人次调整为200元/人次;

(二)早孕终止妊娠: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6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人次调整为800元/人次;

(三)中孕引产住院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500元/人次;

(四)非分娩时输卵管结扎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40元/人次调整为1000元/人次。

二、调整住院分娩统筹支付标准

(一)平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24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1600元/人次调整为1800元/人次,一级医院由原来的1200元/人次调整为1400元/人次;

(二)剖宫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3000元/人次调整为3600元/人次;

(三)难产统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600元/人次,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400元/人次,一级医院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2200元/人次。

三、产前检查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人调整为600元/人。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1200元/人次。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调整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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