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_保险利益案例分析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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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

 有利于保险人了解和确定引起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

 保险原则及保险合同运用的的综合案例分析 

案例1

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

答案:承保,赔给买方。 案例2

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5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1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起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所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 答:不对,因为人身保险不遵循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不能等额赔偿,张某的家属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案例3

 一居民向保险投保价值14万元的住宅。住宅在保险期内被卡车撞毁,居民逐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按保险赔偿他10万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儿追得10万元。问追回的10万元归谁?居民还能否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若获得车主赔偿,又该归谁?为什么?  答:(1)归保险公司。(2)能。(3)因为遵循补偿原则和代位原则。 案例4

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做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借此拒绝赔偿?为什么?

 答:是明示保证,可以拒赔,因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5

 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某地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试分析保险公司要不要履行责任?如何履行?

 所谓近因应是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如果这种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这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如果新干预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就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此,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这是因为船长的计算错误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它的介入使得战争——灯塔熄灭——损失这个因果链中断,因此,灯塔熄灭就不能成为5380包咖啡损失的近因。

纵上所述,保险公司只需赔偿5380包咖啡所产生的损失。

 案例6

 20XX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次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试问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对不对?试运用保险学中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即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7

 某年7月,某地因连续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该地烟酒副食品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底下一层的纸烟被洪水浸泡,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的纸烟虽未被浸泡,但屋内潮气很大,对纸烟不利。该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在未来得及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措施将这批纸烟削价销售,销售差价为35万元,由于该公司事先就这批纸烟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足额投保,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赔偿金额为47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该赔案?并说明理由。

 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所以,对该公司直接损失12万元,由于该公司事先就这批纸烟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足额投保,因此肯定要进行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且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以外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一个保险金额。因此,销售差价35万元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属于合理的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 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47万元。 案例8

 赵红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与丈夫刘刚生有一女,名赵雪。2006年,一场车祸使赵红的父母双双离去,赵红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有三百多万元。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赵红的触动很大,在刘刚的劝说下,赵红与刘刚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刘刚要求赵红将受益人指定为刘刚,而赵红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2007年4月3日,赵红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了数刀,最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疑问,遂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持枪杀人者是由刘刚唆使,佯装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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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赵红,图谋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金。尽管如此,刘刚还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声称自己是赵红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案件由他一手策划,但其作为被害者第一受益人的事实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赵雪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经过研究后做出了拒赔决定,刘刚和赵雪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规定,由于赵红未指定受益人,赵红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她的继承人领取。赵红未立遗嘱,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只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根据《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由于赵红的父母已经去世,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赵红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赵红的丈夫刘刚和女儿赵雪。由于刘刚故意杀害其妻子赵红,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赵雪作为唯一有权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全部的保险金。案例9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问保险公司会不会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为什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案例10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XX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庭。问: 供电局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供电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全部可由保险公司转嫁?为什么?

所谓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亡事故的发生。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例11

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18吨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运货途中,在

      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保险公司勘察现场。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2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0.1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由于重型汽车完全没有责任,尽管重型汽车车主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末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王某有权就货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放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本章思考题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

委付 保险利益 近因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主要有哪些?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人进行的经济赔偿受哪些因素的限制?如何避免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利益如何确认?简述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 5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  6何谓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 8什么是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中有哪些分摊方式?  9.什么是近因?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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