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_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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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与难点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的学习方法
案例分析,比较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案例导入
1、罗伯特是某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外交人员。他向中国人单伟涛购买了一组红木屏风。双方付款成交后,单伟涛反悔,提出该屏风是自家祖传的宝物,售价太低,要求罗伯特加一倍价钱。罗伯特不同意,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罗伯特应诉,罗伯特说:“我是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中国人不能告我!”
2、王晨是某化工厂技术改造科副科长。1994年3月,该科的科长退休,工厂决定任命厂长办公室副主任罗英当技术改造科科长。王晨不服气,认为自己学历高,又精通工厂技术改造的业务,而罗英既无学历又未做过技术改造工作,因此他向厂长提出应该由他担任技术改造科科长,早到拒绝。王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公道。
思考:这两个案件是否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如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
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对人的效力
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对事的效力
主管范围
(三)空间效力
《民诉法》第4条
(四)时间效力
现行的《民诉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
对《民诉法》的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审判权
检察院:抗诉权
当事人:起诉权,诉讼权,撤诉权;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判决等; 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合法代理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如实鉴定等;获得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