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车事故处理办法A_行车事故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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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车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一、行车事故的含义
行车事故指青羊公交公司企业内部驾驶人驾驶公交营运车辆或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营运事故、非营运事故、场站事故。
营运事故:在执行营运任务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非营运事故:在非营运当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场站事故:发生在公交内部停车场及首末站区域内或其他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地域的行车事故。
责任行车事故是指在行车事故中负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行车事故。
二、内部行车事故分类
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含)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2人(含)以下,或轻伤3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含)以下,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含)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行车事故的处理程序
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各营运科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失和事故简要经过等,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一般以上行车事故,营运科要及时向公司经理和安全科长报告,并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经理或安全科长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重大事故:营运单位立即启动《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公司经理、机务安全科长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指导,安全科具体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5、特大事故:公司立即启动《平顺县青羊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各类事故发生后,营运科和安全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7、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 2
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营运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沟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8、发生重特大事故,营运科应在20分钟内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和安全科,公司应急办公室按应急预案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9、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先行垫付资金的,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准备足够的现金先行垫付。
10、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11、事故结案后,营运科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营运科和安全科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12、事故费用的报批:事故处理结束,在保险公司赔付到账后,由营运科汇总各项费用,经安全科审核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四、行车事故处理原则
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
不放过。
五、对行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行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或司法机关下达的判决书确定。一般以下场站事故责任认定由事故发生单位认定。
2、行车事故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事故的责任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和下岗培训。
事故实际经济损失=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保险赔偿金 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公司为事故支付的全部费用 1)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承担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25%;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一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两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三个月的下岗培训。
2)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承担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15%;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3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一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两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三个月的下岗培训。
3)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承担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10%;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4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 4
低于一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6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两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三个月的下岗培训。
4)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处罚承担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5%;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一个月的下岗培训;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以上的,并处不低于两个月下岗培训。
5)在行车事故中,事故责任人有超速行驶或使用手机接听电话者,追加处罚承担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5%。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下岗培训6个月以上,直至辞退:
1)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行车中严重超速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规定时速30迈,进出站5迈)、强超硬会、闲谈和接打电话肇事的。
3)酒后驾车者、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者、擅自脱离营运线路改道行使者、驾驶车辆办私事者、非驾驶员驾车者。
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程序
1、事故处理结束,营运科将事故认定书或司法判决书及各种票据汇总报安全科,安全科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行车事故责任人下岗培训:
1)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低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值的,营运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事故责任人适当的下岗培训,由营运科负责,必须登记、记录培训情况,建立台账,每月底报安全科备档;
2)一个月(含)以上的下岗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培训; 3)培训程序:由营运科通过安全科将其介绍到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接受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办公室通过安全科将其介绍回营运科,由营运科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同时,办公室将参加培训人员的相关培训资料复印件一份送安全科备档。
4)事故责任已认定,事故的经济损失基本确定,因特殊原因事故未处理完结时,由事故营运科责任人报请公司经理审批,事故责任人可先下岗培训。
七、对事故责任人罚款的追偿
1、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罚款。计算公式:事故实际经济损失×x%=罚款
2、在保险公司赔偿款没有到达公司账户前,保险赔偿金按同类型事故的保险赔偿金计算(估算);
计算公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保险赔偿金(估算)]×x%=罚款
保险赔偿款到账后,按规定抵销,多退少补。
3、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给对方的各项赔偿金,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有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可抵偿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
计算公式:罚款-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给对方的各项赔偿金=追偿金额。
当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给对方的各项赔偿金高于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时,多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公司不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4、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完结后,罚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在参加下岗培训前,一次性到公司财务科交清罚款;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在参加下岗培训前,可到公司财务科先交纳总罚款的30%,剩余的罚款额,从事故责任人每月的收入中扣除,直至事故责任人偿清为止。月扣除标准:每月扣500元。在下岗接受培训期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5、事故责任人重新上岗后,仍然从事驾驶员工作的,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的,可减免罚款的5%;在两年内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的,可减免罚款的10%;在三年内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的,可减免罚款的20%。罚款偿清减免自然终止,不足一年的不进行减免。
6、罚款的减免: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对事故责任人的月出勤、月行驶公里、月营运收入等进行考核。出勤不足、未完 7
成规定任务的不予减免,每年的12月28日营运科须将考核的相关资料及意见报安全科审核,经理同意,由安全科下达减免通知书,方可执行减免。
7、营运科每月23日,须将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追偿和扣款明细报安全科。
8、事故责任人在追偿罚款期间,一般不得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内部调动的,须经公司领导同意,由调入科室负责追偿事故责任人罚款余额。
9、事故责任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减免罚款时,由其所在科室报请经理,提交公司领导工作会议审批。
八、其他
1、本办法从2016年 月 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青羊公交公司解释。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