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_长安大学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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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的,以促进优良学风建设为工作中心,大力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为同学服务的水平,紧密围绕学院工作的重点,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在学习中成长,在实践中成才,切实做同学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做联系学院和广大同学的纽带和桥梁,并不断提高自己在同学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二条【宗旨】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本会以发扬我院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工作目标为己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口号】
有困难找学生会。本会本着以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切实利益为己任的宗旨,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做到为同学排忧解难。
第四条【职能】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科学的管理规范学生会,以全方位的学习提高成员素质,以热忱的工作态度服务广大同学。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学生会章程的未触犯校纪校规的长安大学在校本科学生均有权加入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以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名义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二)在学生会内部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成员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参加的权利;
(六)有获得各项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七)学生会成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
利;
(三)平时工作中应自我约束,在各种场合体现学生干部的先进性;
(四)对各种不良现象应予以揭发或制止;
(五)按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会议等,积极执行本职任务,不可懈怠;
(六)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第八条【会员要求】
(一)思想上进,乐于奉献,热爱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无干部至上的思想及作风;
(三)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规违纪记录,能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五)遵守学生会章程并能够严格履行。
第九条【干部产生办法】
(一)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级、辅导员推荐,通过竞选竞选产生,竞选程序包括报名、面试、公示等;
(二)面试评委主要由院党委、团委主管老师及上届主席团成员担任;
(三)寻求连任的上届主席团成员不得参与自身欲参选职务的面试评审工作;
(四)主要干部名单拟定后须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之后无异议,方可正式生效;
(五)对草拟的干部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院团委办公室或院学生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主要干部人选正式确定后,由院学生会正式任命并颁发聘书或发放专用工作证。
第十条【干事产生办法】
(一)学生会各部干事由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在读学生自愿报名者产生;
(二)所有竞选者必须经过报名(填表)、面试、试用的程序层层选拔后,方可正式加入;
(三)各部面试试题由各部自行拟定、组织,并报秘书处存档;
(四)所有试题在使用前必须保密,泄密者视情况依照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五)在非学生会正常纳新时间加入学生会的人员,亦必须经过面试、试用的选拔程序,合格者方可正式加入;
(六)试用期后留用成员,经院学生会任命后方成为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正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