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业技术推广法_农业技术推广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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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

主任解读农业技术推广法亮点

人民网北京8月31日报道:今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两部法律回答记者提问。

农民日报记者:此次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大亮点是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有所强化,而且新增加了一些内容,请您就这方面的情况向我们作一介绍。谢谢!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这次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的保持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大概是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以上五

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08月31日 20:20

来源:法制网

字号:T|T

法制网记者 张媛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自1993年7月施行以来,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指出,此次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在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格局。

基于这一现实,新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地制宜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

据介绍,过去,基层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按乡镇设立的。近些年,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

结合现实情况,新法增加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新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机构岗位全为专业技术岗

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是各地反映比

较强烈的问题。

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新法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新法还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新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区、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解读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内容

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CW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全国人大CW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两部法律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惟愿会副主任惟愿刘振伟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

人民日报记者问: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我国“三农”建设非常重要,我想全面了解一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另外,此次修改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这应该是修改过程中的一大亮点,请问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惟愿会副主任惟愿刘振伟表示,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

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

就是将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

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配置技术资源,盈利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zf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

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对稳定机构、健全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对农民实行无偿服务,开辟了增加农民投入的新渠道。

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区域性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zf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

这次修改,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肯定了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示范区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这12类组织,可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对多元化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

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农技推广法正式实施,依法落实编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

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

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包括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明确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贴责任、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zf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上述三个方面,从zf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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