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兵工作管理规定_公司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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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管理规定
为做到民兵工作“三落实”,根据上级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公司的民兵组织是在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不脱离生产活动的那份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1、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配备和管理民兵护渔航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发动民兵积极参加公司的经济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厂区治安秩序,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3、维护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遭敌空袭时疏散职工,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
三、民兵要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众集团党委的指导,掌握军事技能,爱护武器装备,学习科学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和法规。
四、民兵工作必须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五、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
六、在组织整顿中,基干民兵的出入队比例要控制在10%左右,不能大出大进,使每个年龄层的民兵数量大致均衡,形成梯次,其中经训率要达到95%。
七、集结点验是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民兵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的一种体现,编兵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集结编组民兵进行点验,到点率达90%。
八、民兵、民兵干部和预备役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由分管武装的部门统一下达参加人员数额指标,基层单位必须保证参训人员按要求数额到位。
九、为使生产经营工作的军事训练两不误,在抽调参训人员时,每年每个编兵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人。
十、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在整个训练期间的表现,由武装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在训练结束后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十一、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差旅费和住勤补助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民兵的政治教育要切实纳入单位职工教育计划之中,主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政策法制等教育,每季度一次。
十三、各编兵单位领导,要增强战备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公司党委的战备决定,落实基干民兵成建制快速动员集结任务,发挥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等任务中的作用。
十四、职工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在军事训练中违纪及逃避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十五、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厂区)治安、完成急难险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3000-5000元,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十六、编组基干民兵的单位领导,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派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和民兵军事训练,由此对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七、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