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_宪法学答案
宪法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宪法学答案”。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一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道德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标准。
根据人权的存在形态,将其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三)社会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如公共设施),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公正的社会秩序、良好的风俗等)
5.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性质不同
人权主要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它不仅在一国之内受保护,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同样受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是一个国内法概念,其主要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设。(2)权利主体不同
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国公民的资格,都可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该国公民。(3)权利范围不同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范围以自然人生存、发展的正当需求为标准来确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以一国宪法为依据来确定。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6.公民权利的特征
(一)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获得独立的人格并展现其人格的要求。公民与奴隶的区别在于,宪法赋予公民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加以保障因而得到普遍承认的、人与动物和奴隶相区别的标准,它对“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公民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即公民权利是一个标签,赋予公民权利则意味着法律承认其为人。)
(二)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公民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权利的种类。每一项公民权利都代表着人所参与的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三)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指公民之间不能相互进行权利转让)
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公民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按人格分配的,公民既不能放弃公民权利,也不能把公民权利转借于他人。即使一人的公民权利转让于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宪法承认的双份公民权利。一个人的人格权转让于他人,接受者并不因之而成为两个人。
(四)公民权利的稳定性
公民权利绝大多数是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决定权。一方面,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一旦在宪法上获得确认,这些权利就不因国家制度的改革、政府的更迭、法的修改和废除、政策方针的调整等因素而变更或被取消。
(五)公民权利的母体性
公民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
(六)公民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的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
7.未列举权利的概念
所谓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之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8.良心自由的概念
所谓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良心自由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不受任何限制。)
9.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艺术表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
10.公正审判权的含义
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11.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
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排斥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公民要充分行使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总起来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既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又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进行保障,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双重性质。
1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人身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隐私权
(1)住宅不受侵犯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1.私有财产权 2.劳动权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殊主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退休人民的生活保障权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
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13.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有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则未必有宪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政与宪法亦有显著的区别。两者除内涵不同外,还有若干差异。从外在状态看,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本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作用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的。从世界宪政史看,各国立宪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强,甚或专制其实,立宪其表,宪法反成暴政的遮羞粉饰之具。因此,宪法与宪政的精神旨趣并不必然相契合。
PS: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