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培训班讲义1_统计工作实务讲义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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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省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

培训讲义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江苏省公务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

2011年11月

目 录

第一讲 公务员统计简介...........................1

一、公务员统计工作开展的背景.................1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1 第二讲 2011年公务员统计指标及填报要求...........3

一、2011年报表修订情况......................3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4

(一)概述...............................4

(二)特别提示...........................4

三、统计范围、统计对象.......................7

(一)概述...............................7

(二)特别提示...........................8

四、需要注意的指标..........................10 第三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审核要点(以省部级填报汇总单位为例)..................................18

一、电子文件上报要求........................18

二、纸质文件上报要求........................18

三、年报表审核的原则要求....................19

四、年报表各表审核要点......................19 1

第一讲 公务员统计简介

一、公务员统计工作开展的背景

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其建立和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公务员制度研究、试点、推行和公务员法立法、实施等阶段。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已经形成。

2006年春,《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及五个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下发。同年4月,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按照会议部署,全国公务员登记工作自上而下全面展开。

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开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需要掌握全国公务员队伍总体规模结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文件,需要公务员统计数据作为科学依据;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公务员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需要公务员统计发挥参谋作用。在这种新形势下,尽快开展公务员统计工作,成为摆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项新的历史任务。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

2006年9月,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党内统计、干部统计、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会议,提出‚要根据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特点,尽快完成由机关干部统计向公务员统计的过渡‛。

2007年11月,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联合开展了全国公务员专题统计工作。1

这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全国7类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专题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基本摸清了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务员队伍的总体规模情况和公务员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自2008年起开展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三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动员培训,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较好地完成了报表填报汇总任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同时,也顺利完成了从机关干部统计向公务员统计的转变,并初步建立起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汇总、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部门分工实施的公务员统计工作机制,公务员统计工作已步入常态。

附:近年来关于开展公务员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

 关于开展全国公务员专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7] 28 号,2007年11月)

 关于开展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8] 47 号,2008年11月)

 关于对公务员年度统计数据进行复核的通知(组厅字 [2009] 16 号,2009年5月)

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9] 51 号,2009年10月)

 关于2009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评审结果的通报(组通字 [2010] 55 号,2010年9月)

 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10] 62 号,2010年10月)

 关于做好2011 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 50 号,2011年10月)

第二讲 2011年公务员统计指标及填报要求

一、2011年报表修订情况

今年报表修订的主要考虑及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部分延伸统计指标,进一步丰富公务员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增加‚选举登记‛、‚因选举退出登记‛指标,对‚选举‛导致公务员队伍数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二是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增加补充统计指标‚本年末机构数‛,用于统计各级各类机关(单位)数量及了解各地参照管理审批情况;三是在省级‚公务员基本情况‛子表增设机构层次指标,对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人员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子表,增加‚不进行考核人数‛指标,在‚不称职‛指标下增设‚受处分‛、‚连续两年不称职‛等其中项,在‚不定等次‛指标下增设‚新录用公务员‛、‚正在接受审查‛、‚受处分‛等其中项,用于反映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依据和结果运用情况。

2.根据数据需求,增设部分表格。一是增设‚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对公务员退休进行分职务层次统计;二是增设‚公务员基本情况(总表)‛,使公务员队伍整体情况一目了然。

3.针对填报工作实际情况,调整个别表格主栏。一是在‚公务员交流情况‛、‚公务员受奖励情况‛两子表增设‚省部级‛行;二是鉴于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职务套改试点,未使用通用职务层次名称,为免漏统,在相应子表为其单设‚深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

4.从直观化角度出发,修改了个别指标名称。在 ‚公务员受奖励情况‛子表中,将‚授予荣誉称号‛指标进一步明确为‚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或‘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

(一)概述

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详见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分工示意图)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二)特别提示 1.分工原则

(1)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出现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汇总单位,避免重统、漏统。如:已正式到单位任职,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划转,仍长期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须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

2.关于多重身份人员(1)兼任职务人员

公务员兼任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职务的,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就高不就低)

如:市级机关副调研员、处长,按县处级副职进行统计。

公务员兼任两个及以上同一级别职务的,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实职统计。(就实不就虚)

如:市级机关主任科员、副处长,按乡科级副职进行统计。

(2)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 由派出机关按其在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统计。

(3)原任机关领导职务,现转任人大、政协常委职务人员(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

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都是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的。

因此,这类不驻会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统计。

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

(4)到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工作的人员

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统计,派出单位不再重复统计。

(5)省纪委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省纪委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由驻在单位进行统计,省纪委不再重复统计。

3.关于各级领导班子成员

省、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统计,同时还兼任本地党政部门或所辖区域领导职务的,该部门或下辖区域不再重复统计。组织部门要主动和人事部门沟通并核对有关信息,以防重统、漏统。上报报表时需按审核要点要求附人员名单,以确保统计信息的核对。具体分工如下: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本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按照任职情况分别统计在相应栏。兼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按其所任较高职务填写。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统计: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

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1:某省的省委常委兼下辖某副省级市的市长,由该省省委组织部统计在‚省部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

例2:某省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省省委组织部统计在‚省部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检察机关‛栏。

例3:某地级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正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4: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

例5: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6:某地级市的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

例7: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在党委、人大、政协班子没有兼职),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例8: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下辖某县县委书记,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栏,而某县不再统计。

4.关于乡(镇)机关公务员

由乡(镇)机关分两份报表填报,并按统计分工分别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汇总。两套表的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1)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的报表:统计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个别乡(镇)存在其他在党委工作的专职人员,经请示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也可统计在本表,注意避免重复统计。

部门分布情况分别统计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栏。

(2)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报表: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均统计在‚行政机关‛栏。

直辖市的区直管的乡镇与县辖乡镇的统计分工、填报要求一致。5.关于派出机构人员

(1)垂直管理机构和设派出单位机构派驻各地的公务员

省、市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和设派出单位的各级机关、单位,派驻各地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如:省安全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监狱管理局。又如:县法院负责其派驻乡(镇)法庭的公务员统计。(2)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

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由派出机构填报,由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如:城市街道办事处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而不是按照乡镇层次填写。

三、统计范围、统计对象

(一)概述

公务员年度统计表分为3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公务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公务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二)特别提示

1.未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参照管理单位的统计

(1)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尚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包括正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不列入统计范围。

(2)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已经获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但尚未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暂不列入统计范围。

2.公务员登记工作相对于任免工作没有完全同步,有滞后现象,这部分尚未登记的人员如何统计?如:原来在事业单位工作,现提拔到公务员岗位工作,尚未进行登记。

答:以公务员登记为准,未登记人员暂不统计。

3.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同时下属有参公事业单位,如何统计? 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填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后再将两套报表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报上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均为本单位。

4.聘任制公务员的统计

根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登记时注 8

明‚聘任制公务员‛。因此,此类人员只要进行了登记,就列入统计范围,但如果至年报表报告期截止日期(即12月31日)前已解聘,就不再列入统计范围。

如:法院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在公务员登记时被列为聘任制公务员,只要尚未解聘,都要统计。

5.已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如何统计?

(1)领导干部因年龄原因已经过会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暂时仍按原职务层次统计。

(2)公务员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接受调查,免职后尚未安排新职务的,暂时统计在‚试用期人员及其他‛,并统计为‚非领导职务‛。

(3)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内部退休,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果明确仍占编制,暂时仍按原职务层次统计。如果不占编制,不列入统计范围。

6.乡镇换届时新进领导班子人员中,原为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村支部书记的人员如何统计?

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并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如任期满后,继续安排在机关任职,继续统计;如任期满后卸任退出机关,则不再统计。

7.在机关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并在机关担任职务,同时在非参公事业单位或各类企业单位兼任更高级别职务,如何统计?

对于此类人员,公务员登记工作这样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

因此,此类人员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进行统计。8.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按照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包括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均有一年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这些尚在试用期间的暂缓登记人员,均统计在‚试用期人员及 9

其他‛栏;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进行了登记以后,再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相应栏。

9.副省级城市的正局级和副局级人员,如何统计?

按照规定,副省级城市的正局级和副局级人员,分别按照‚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登记,公务员统计参照此规定进行统计。

如:南京市,局长、区长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巡视员统计为‚厅局级副职‛,副局长统计为‚县处级正职‛,处长统计为‚县处级正职‛。

10.各地警员职务序列套改正在开展中,且进度不一,统计截止时间内可能到位不了,如何界定和处理?

根据实际工作进度统计,已完成套改的按新的职务序列统计,未完成套改的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统计。

11.地方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合并,是按合并前的单位分开统计,还是按合并后新成立的单位来统计?

答:报告期内已完成合并,职能机构人员三定都已落实到位,按合并后新成立的单位统计,否则暂时按合并前的单位分开统计。

四、需要注意的指标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中央组织部《关于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012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 10

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务员统计工作中,暂按以下规定确定基层工作经历范围:

1、对于党政机关(含参照机关(单位))工作经历,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2、对各级各类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及其他新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经历,全部纳入统计。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纳入统计。

4、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工作经历,纳入统计。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纳入统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纳入统计。

6、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工作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挂职担任岗位进入前述范围,纳入统计。

7、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纳入统计。

第一部分 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统计指标(第1表《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

1、‚上年末总数‛:严格等于上年统计表中的年末实有数。涉及机构合并重 11

新组建情况的,经上级汇总单位同意,可以在上年底数栏进行处理。如:原人事部、原劳动部撤消,重新组建人社部,上年末总数可将两部上年底数合并填报。

2、录用(5-15列):按录用前最后身份原则进行统计,不按经历原则统计。

3、应届生:指新录用的公务员,为本年度从各类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境外教育机构的应届毕业生(能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达到有关报考要求),以及初次参加工作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

Tips:根据最新公务员招录政策,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但在统计工作中,请将其统入录用的‚其他‛列,并按要求报说明。

4、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计入这几项指标统计的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前其身份是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或‚西部志愿者‛。符合这些条件但考取非定向岗位的,也统计在内。具有身份,但服务期未满,不具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不计入。曾有相关经历,但录用前身份已转换的不计入。

Tips: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

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需交招录机关审核,审核通过予以认定。

5、‚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

6、‚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包括国有、外资、合资、民营等全部所有制形式。

7、‚村干部‛: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录用前其身份为村民村干部,如已作为大学生‚村官‛统计,则不再重复统计。

8、‚参照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参照管理单位‛统计,事业单位专指非参公事业单位。

9、‚选举登记‛、‚因选举退出登记‛:强调选举是统计对象取得或失去公务员身份的唯一原因,典型情况如乡(镇)换届工作中,优秀村干部或乡镇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被选举担任副乡(镇)长等公务员身份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务员登记。

10、‚辞去公职‛:强调统计对象因‚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与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不同。

11、‚本年末应有数‛、‚本年末实有数‛、‚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本年度增减数‛

应有数=上年末总数+增加合计-减少合计

实有数:严格对应本年末实有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数 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作为缓冲项,调节本年度增减数

本年度增减数=实有数-上年末总数=(应有数+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上年末总数

12、本年末机构数

省、市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和设派出单位的各级机关、单位,上报本系统内独立设臵的各级各类机构总数,层次分布同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统计分布。

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层次分布同参照管理人员统计分布。

第二部分 公务员队伍存量和结构情况统计指标(第2表《公务员分布情况》)

注意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分类。

第三部分 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第3-8表《公务员基本情况》、第15-17表《女、少、非公务员基本情况》、第19表《总表》)

1、‚非领导职务‛:统计现任职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及试用期人员。

Tips:部分允许保留的专用职务名称如‚组织员‛、‚纪检员‛、外交职衔等非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在公务员登记中,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在公务员统计中,暂按较高职务统计。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第1表。第五表 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

‚省(区、市)一级‛、‚省(区、市)设在市(地、州、盟)‛、‚省(区、市)设在县(市、区、旗)‛、‚省(区、市)设在乡(镇)‛:按职能权限划分,14

管辖权在一市(地、州、盟)及以上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公务员统计在‚省(区、市)设在市(地、州、盟)‛,县、乡两级以此类推。

第四部分 公务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指标(第9-

14、18表 《公务员晋升、交流、考核、奖惩、培训、退休等情况》)

第九表 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

1、按晋升后的职务填写。

2、原则上只统计职级的晋升,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晋升统计。

Tips:比较特殊的情况,副地厅司局级单位的处长(正处级)提拔担任单位副职(同样为正处级),按晋升统计;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单位副职(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

3、年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平级交流到其他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该晋升情况由原单位负责统计,新单位不统计。

4、年内在本机关提拔并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公务员岗位,该晋升情况也要统计。

5、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由新单位统计。

6、年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只统计最后一次晋升情况。第十表 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

1、‚公开选拔‛:由其所任职机关统计。

Tips:‚遴选‛、‚公开选调‛等工作,工作程序与公开选拔一致的,纳入统计。

2、‚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确定统计主体,谁组织谁统计。第十一表 公务员交流情况

1、限于统计平级交流。

2、‚转任‛、‚交流‛: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为‚转任‛,15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之间流动为‚交流‛。

3、‚调任‛:专用语,专指将有关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从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第十二表 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

1、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Tips: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规定考核,不适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不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2、今年报表统计2010年年度考核情况。

3、‚考核人数‛、‚不进行考核人数‛:二者之和为填报单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数。

4、考虑人员流动情况,按‚谁考核谁统计‛原则分工。

第十三表 公务员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

1、在统计公务员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情况时,按公务员的原任职务级别统计;在统计公务员的受奖励、政纪处分和申诉情况时,按公务员受奖励、政纪处分和提出申诉时的职务级别统计。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政纪处分‛各指标之间按‚依据原则‛划分边界,严格参考本表指标解释。

3、奖励:报告期内1人受到2次以上奖励的,按奖励等次较高的1次统计,受到2次以上等次相同的奖励,按1次统计。

Tips: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人民警察奖励条例》荣记一等功、二等功等,与本表统计范畴不同,暂不纳入统计。

4、政纪处分:报告期内1人受到2次以上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1次统计。

第十四表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

1、‚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报告期内1人参加2次以上培训的仍按1人统计。

2、‚参加培训总人次‛:报告期内1人参加2次以上培训的按参加培训次数累计统计。

3、‚出国出境培训‛:含赴港、澳、台培训。

4、‚党校‛:县级以上,不含基层党校。第十六表 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 统计对象同第一表第24列。

第三讲 2010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审核要点(以省部

级填报汇总单位为例)

一、电子文件上报要求

1.上报电子文件内容包括:年报上报数据包、年报表说明、word版年报表封面、副市级以上公务员名册。

2.年报上报数据包必须为《公务员统计系统》最新软件生成格式,报告期为2011年度,能正常接收,数据必须与纸质报表一致。

3.年报表说明须按审核要点所附模版格式上报。

4.word版年报表封面内容与纸质报表一致,填报单位(规范全称)、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时间、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无缺项。

5.副市级以上公务员名单须按审核要点所附模版格式上报,全省会审汇总时如发现与《省管干部名册》不一致,应按要求及时核实。

6.省直单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用光盘上报电子文件,各市党委组织部通过组织工作网报送。

二、纸质文件上报要求

1.上报纸质文件内容包括:年报表、年报表说明、副市级以上公务员名册。2.关于纸质年报表的封面

(1)填报单位名称使用规范全称。(2)必须加盖填报单位的公章。(3)填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4)填表人必须签字。

(5)必须填写‚报出时间‛。

(6)必须填写‚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3.年报表说明、副市级以上公务员名册格式要求同电子文件。

三、年报表审核的原则要求

1.系统分布、机构层次、职务层次填报符合逻辑。

其中,各省、区、市的报表中,凡涉及‚中央一级机关‛和‚中央设在地方机关‛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各中央单位的报表中,凡涉及‚省、区、市机关‛、‚市、地、州、盟机关‛、‚县、市、区、旗机关‛、‚乡、镇机关‛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若有数据需查明原因并上报说明。

2.表内、表间数字关系符合校核式要求,校核须全部通过,如有容错上报需报说明。

3.统计范围、统计对象保持系统一致。

4.各表各栏数据比上年相应数据变化异常的要查明原因并上报说明。

四、年报表各表审核要点

(一)《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

1.各层次‚上年末总数‛(列1)必须与2010年度报表‚本年末实有数‛相等。

2.各市3套表汇总后的‚从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调入‛(列17)和‚调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列30)数据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调入‛、‚调出‛差数大于‚调入‛、‚调出‛中较大数的5%)由各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

3.各市3套表汇总后的‚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列19)与‚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列32)应相等,如有差数由各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

4.‚本年度增加‛中,‚录用‛的‚其他‛(列15)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 19

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

‚本年度增加‛中,‚其他‛(列22)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

‚本年度减少‛中,‚离开公务员岗位‛的‚其他‛(列29)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

5.‚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列19)、‚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列32)、‚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列20)、‚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列33)均应有具体情况说明。

6.‚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列37)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

7.组织系统表的乡(镇)机关一般不应有‚录用‛,第8行第3-15列出现数字需作说明。

8.各层次‚录用合计‛和相应基本情况表‚试用期人员及其他‛合计数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录用合计‛、‚试用期人员及其他‛的差数大于‚录用合计‛、‚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中较大数的10%)应说明原因。

9.‚录用‛栏‚村干部‛(列14)出现数字需报名单;‚农民‛(列13)与‚村干部‛(列14)出现差数需报名单。

10.‚选举登记‛(列21)、‚因选举退出登记‛(列34)出现数字需报名单。

(二)《公务员分布情况》

1.组织系统报表在‚行政机关‛栏不应出现数字;组织系统的乡(镇)报表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外不应出现数字,其中‚人大机关‛人数应与班子表中的乡(镇)行政区划个数大致相当;

人事系统报表除‚行政机关‛栏外不应出现数字。

(三)《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

1.省级机关表各行各列与2010年度报表相应栏目差别不应过大,否则需 20

要核实。

2.‚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报名单。

3.以下人员需报名单: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学位为‚硕士‛的办事员,学历为‚研究生‛的办事员,35岁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中央一级机关36岁及以上的科员、办事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中央设在地方机关和省区市机关36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55岁以上办事员。

4.省、区、市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四)《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

1.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正省部级及以上干部、正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直辖市和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副厅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2.‚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报名单。

3.以下人员需报名单: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学位为‚硕士‛的办事员,学历为‚研究生‛的办事员,35岁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36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55岁以上办事员。

4.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人数应大致等于‚中共党员‛数;直辖市和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正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人数应大致等于‚中共党员‛数;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5.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正厅局级及以上干部;直辖市和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五)《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

1.直辖市和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正厅局级及以上干部、21

副厅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2.‚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报名单。

3.以下人员需报名单: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学位为‚硕士‛的办事员,学历为‚研究生‛的办事员,35岁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36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55岁以上办事员。

4.直辖市和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人数应大致等于‚中共党员‛数;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正县处级及以上干部人数应大致等于‚中共党员‛数;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5.直辖市和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参照表一般不应出现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六)《公务员基本情况表》(乡、镇机关)

1.本表各行各列与2010年度报表相应栏目差别不应过大,否则需要核实。2.直辖市和辖内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一般不应出现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如确有特例,需报名单。

3.‚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应≤上年,‚中专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报名单。

4.以下人员需报名单: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学位为‚硕士‛的办事员,学历为‚研究生‛的办事员,35岁及以下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36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55岁以上办事员。

5.组织系统报表‚合计‛应基本等于‚中共党员‛。

(七)《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

1.本表人员基本情况(合计、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年龄)应大 22

致小于《公务员基本情况》对应职务层次人数。

2.‚越级提拔‛、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不满1年‛、‚1年至不满两年‛人数之和≤‚破格提拔‛人数。

3.‚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破格提拔‛的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

4.以下人员需报名单:本年晋升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破格提拔‛、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1年至不满两年‛、‚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35岁及以下的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越级提拔‛、逐级晋升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不满1年‛人员;‚研究生‛、‚中央一级‛晋升科员。

(八)《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

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需报名单。

2.‚中央一级‛、‚中央设在各地‛公开选拔正县处级及以下干部,‚中央一级‛竞争上岗正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需报名单。

3.‚乡(镇)‛竞争上岗县处级干部,辖内没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县(市、区、旗)‛ 竞争上岗县处级干部需报名单。

(九)《公务员交流情况》

1.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任现职满10年交流‛、‚回避交流‛、‚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需报名单。

2.各省区市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交流到下级单位‛需报名单。

(十)《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

1.考核表仅统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考核人数‚合计‛与‚不进行考核人数‛之和应小于等于上年末总数。

2.‚优秀‛比例异常(大于20%)需报说明。

3.厅局级干部‚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进行考核人数‛需报名单。

(十一)《公务员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23

受奖惩和申诉情况》

1.厅局级及以上干部‚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政纪处分‛、‚申诉‛的情况需报名单。

2.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调离岗位‛,‚党中央、国务院授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需报名单。

(十二)《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 1.‚试用期人员及其他‛出现数字需报名单。

除上述情况以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应附情况说明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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