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抄袭行为处理办法_如何认定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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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学院教„2012‟29号
绍兴文理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及
抄袭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
1.检测对象与检测主体
(1)本科应届毕业生拟参加答辩的毕业设计(论文)为检测对象;
(2)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各专业具体实施。
2.检测软件和检测时间
(1)检测软件为同方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
(2)检测时间安排在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二周。3.检测工作程序
(1)学生于答辩前二周将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电子版(文件名为 xx 专业 x 班 x 学号.doc)上交专业答辨组;
(2)各专业负责人安排专人对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
(3)各专业将检测报告打印上报学院分管领导;
(4)学院组织专家对疑似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核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处理;
(5)学院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抄袭行为的界定、认定标准 1.抄袭行为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抄袭是学生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使用于本人毕业设计(论文)中,且不注明出处的行为;或虽注明出处,但引用比例失当的行为。
2.抄袭行为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认定为抄袭:
第一条 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读者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
第二条 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且未注明出处的。
第三条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第四条 中文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第五条 将外文参考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引用外文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第六条 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3.抄袭程度的认定
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1)具备抄袭行为第二条至第六条中任一条的,认定为轻度抄袭;
(2)具备抄袭行为第二条至第六条中任两条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50%,认定为中度抄袭;
(3)具备抄袭行为中第一条的,或具备抄袭行为第二条至第六条中任三条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 100%,认定为严重抄袭。
三、抄袭行为处理办法
1.对首次检测被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抄袭的学生,取消其首次答辨资格,责令其修改并重新检测和认定,检测认定通过后参加第二次答辨。
2.对第二次检测后毕业设计(论文))被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为轻度抄袭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最高为及格;
3.对第二次检测后毕业设计(论文))被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为中度及以上抄袭程度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计。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