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合同_拆除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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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合同
甲方:
乙方:
泉州市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成氨厂、制漆厂、味精厂拆除项目,经过公开竞价,确定由乙方承担拆除清理工作。为保证拆迁程序合法与规范,促使拆除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有序进行,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明确双方职责,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理解本合同书的有效组部分即:
(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成交确认书
(4)公开竞价文件(含澄清、修改、补充)
(5)竞价材料
(6)专用条款及其补充条款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书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拆除范围和验收要求
泉州市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成氨厂、制漆厂、味精厂拆除项目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整体拆除(注:不包括工厂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存货等)。项目范围以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提供的现状实测图为准,具体要求:整体拆除并清理、平整至原室外地面标高水平,保留旧址原围护结构:包括围墙及大门、前后门、边门等,并把地面上所有残留物及土石方全部清理外运完毕。
三、施工日期
1、乙方应在甲方拟拆除建筑移交给乙方且发出拆除通知书次日起50个日历日内完成拆除及清理外运任务,并在完成项目范围内拆除建筑的拆除任务的同
时将整个拆迁场地平整,按验收要求移交给甲方。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支付罚金,罚金以6.6万㎡为基数,按人民币0.3元/m2计算。
2、本项目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具体要求如第二条所述。
3、本项目竣工日期以乙方送交竣工报告并由甲方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但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交甲方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4、实际施工中对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影响工期时,甲方不作现场签证。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显著变化;
(2)设计重大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甲方(或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成交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以 银行转账 的形式汇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
2、被拆除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现状以现场踏勘当日的现状为准,乙方不得以实际拆除时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现状与现场踏勘当日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现状不一致而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3、履约保证金数额:陆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4、乙方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应交的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在本拆除项目结束后,土渣清运至原室外地面标高水平,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6、乙方应按规定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负。
五、施工安全措施
为确保施工安全,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闽建建[2007]9号文),乙方应做到:
1、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拟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严格遵
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治安等规定;
2、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3、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4、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六、对地下埋藏物和水电、电信等管道的处理办法
乙方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埋藏物和水电、电信等地下管道的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乙方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避免使甲方蒙受任何损失或被索赔。
七、管理人员班组配备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派出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技术人员常驻现场进行管理,并保证在岗。未经甲方批准,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等所有项目技术人员不得擅自退场和更换。上述人员擅自退场的,需按每人次2万元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更换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技术人员,需按每人次1万元支付违约金。项目实施中,由甲方对以上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离岗,点名无故缺席,乙方需按每日每人次1000元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责令乙方履约承诺,若乙方在收到通知2日内仍拒不履行承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应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1、乙方承诺,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具体包括:
反铲挖掘机2台、推土装卸机1台、除尘洒水车1部、自卸运输车2辆。
2、上述施工机械设备应在接到拆除通知书起2日内进场。
3、上述列明的任何一台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甲方将按5万元/台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在项目实施期间,未经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批准,乙方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不得撤离现场,否则甲方将按5万元/台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九、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提供的现状实测图给乙方。
2、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已搬迁完毕的房屋,以便乙方组织布置拆除施工。
3、检查区域内房屋拆除安全措施及施工进度,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
十、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提供的现状实测图和现行的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组织施工。
2、乙方负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拆除项目施工所有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配足现场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对拆除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按规定做好房屋拆除的防护工作,保护好周围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否则应承担损坏的修复、赔偿责任。
5、严格按照城建部门的规定,材料运输不得滴、散、漏,违反规定受到有关部门罚款,后果自负,并承担所有清理工作。乙方如未及时清理,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并将酌情扣留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以支付给环卫工人清理费用。
6、乙方应负责拆除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及办理施工占道等手续。
7、乙方应负责与供水、供电部分联系拆除水电表,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回收项目范围内的市政设备,如水表、电表等,移交给相应的产权单位,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8、乙方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未被拆除住户使用的市政设备,否则应负全部责任。
9、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有发现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本项目业务,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专业性较强的分项项目确需分包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0、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应急及迎检工作,保证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时到位。如若不能满足人员及机械配置要求,甲方有权按2万元/次进行处罚。
11、乙方拆除制漆厂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中的地面石及石砌体应无偿交给甲方处置,并按甲方指定的场地做好堆放工作。
12、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开工书面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本项目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拆除工作。
13、乙方拆除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不包括工厂原有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存货等,工厂原有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存货等处理权归甲方。
14、乙方如若违反上述11至13条款,甲方将按2万元/次进行处罚,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项目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数额:陆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2、履约保证金形式:乙方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后28天。
3.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执行,甲方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十二、补充条款
1.本项目建立违约清场机制,违约退场的几种情形:
1.1 受让方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受让方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1.3 受让方拒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的。
当受让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可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进行项目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
2.本项目不允许受让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委托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委托方的一切损失。
2.1受让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
监督。
2.2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总工期的2%,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500元(特殊情况经业主代表同意的除外)。项目经理中途换人,需按每人次罚扣10000元。
2.3受让方在竞价材料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5000元;缺岗的,每岗位罚扣10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15%,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 300 元(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
2.4施工中受让方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委托方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3人。
3.委托方与受让方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书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2、凡因执行本合同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甲乙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作为本合同附件。
5、本合同书一式拾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叁份,并由乙方报送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失效。
甲方: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二O一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