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大集结_知识大集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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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实施。〈注意:一般情况下,实施之日 =生效之日≠颁布之日,这是为了让人民在法律生效前有时间了解该法律的效果,并给有关实施机关以准备时间。

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的性质:基本法,实 体法,私法,普通法。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 限范围内指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包括对人,对空间,对时间的 适用范围。Ⅰ对人: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Ⅱ对空间:以属地法为原则。Ⅲ对时间: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 则(因为人民不可能按照他们不知道的法律行事,只能根据以公布生 效的法律来筹划自己的行为。如此当事人才能预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 果,获得行为的安全性)。溯及力:是指新法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思、及所用 的概念、术语等所做的解释。民法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 是指其效力始终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 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Ⅰ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Ⅲ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Ⅳ是属于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分: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身份 权),财产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注意:继 承权是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的复合〉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 务主体范围不同分: 绝对权关系/对世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关系/对人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根据民事 法律关系的内容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 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义务,就是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复合 民事法律关系,则是在债权、身份权、继承权构成的相对权关系中,多数为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互为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通常不能成为国内法的主体,在与其它国之间有国债时例外。

民事法律权利的分类:Ⅰ以民事权利的标的分: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Ⅱ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分: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形成权(追认权、撤销权、解除 权、抵销权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以及 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等)Ⅲ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范围分:绝对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Ⅳ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分: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民事权利都 是既得权,是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 全部实现 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或期限的民事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 Ⅴ以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主权,从权。〈主权:不以其他权 利为存在条件的权利。从权: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发生条件的 权利。〉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 动。行为主要是债的关系的客体,有“给” “做” “供”三种形式。“给” :是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涉及到买卖合同类型的债; “做” :是为他人制作尚不存在的物,涉及到承揽合同类型的债; “供” :是为了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涉及到运送合同类型的债。〈注意:仔细分析在一个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案件中,到底是行为 做的客体,还是物做的客体。很多同学对这两个容易混淆〉

民事法律事实: 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Ⅰ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客观现 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Ⅱ 客观现象必须同 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消灭。Ⅲ 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违反 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以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 和事件两大类。(与表意有关)行为 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又分为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葬物)和非法行为(如侵 权行为)。

表意行为: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 行为人主观没有产生民事法律事实的目的,但客观上却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行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试管婴儿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的特点:平等性和不可逆让性。

权利能力与权力的区别: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结果。⒁我国,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有能力独立呼吸。死亡:脑死亡。〉 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也有两个例外:Ⅰ在分割 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只要出生时不 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实现。这是为了保护未来民事主体,使其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Ⅱ结婚的权利能力是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0~10;限制 10~18;完全 18~〉 〈16 周 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10 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 〉 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婚,则不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者,收养关系不受影响。所有财产返还给重新出现人。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骤,利益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宣 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骤,利益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出宣 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失踪只是结束下落不明者 宣告死亡同时结束财产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 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 然现实的确认 实推导出法律现实.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法人的特征:Ⅰ独立的组织Ⅱ拥有独立的财产Ⅲ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Ⅳ能以自己的名誉参与民事活动。法人的成立条件:Ⅰ 依法成立(指活动内容合法,设立 程序合法)。Ⅱ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Ⅲ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Ⅳ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法人机关分类:意思机关(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执行机关(董事会,厂长,经理等),代表机关(董事长,厂长,经理等),检察机关(监事会或监事)

法人的责任:就是。法人以什么财产来履行自己的债务之问题。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 原法人消灭 吸收合并 法人的分立 新设式分立 派生式分立 参加合并的两解散原法人,原法人存续,个法人,只消分成两个以上 但从中分出的新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已消灭的法人法人。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 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在清算期间,法人只能为消极行为,不能为积极行为。在破产清 算中,自破产宣告后,法人人格消灭,处于 假存续状态,此时破产财团具有人格,为目的性财产。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Ⅰ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Ⅱ 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行活动。Ⅲ 代理人能独立得为意 思表示。Ⅳ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Ⅰ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 由表意人亲自做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如: 订立遗嘱、婚姻 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性的行为)。Ⅱ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 务(如:受约演出)。

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 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 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

代理证书的效力: 代理证书是向第三人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件,它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基础做出。被代理人对代理 证书管理不善、或已取消委托关系但未及时收回代理证书的,将 自负其法律后果。

代理证书不明确的法律责任: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易使代理人 做出违反被代理人本意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发生这 种情况,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连带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Ⅱ 超 Ⅰ 越代理权的代理。Ⅲ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

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3、法人财产变更

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

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法人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联营的特征: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联营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合法原则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

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二)绝对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

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

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

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

1、自我保护

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

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

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

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

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

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有价证券:是指直接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

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7、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10、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1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1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

1、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13、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14、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

二、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15、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1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解除。

3、财产继承开始。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按约定及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

立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大集结标点符号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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