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_法理学司法考试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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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委托而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大陆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注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也各具特点。

内发型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内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内部田间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外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系: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及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她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做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以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的制度:是指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立法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的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指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利益: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与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

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

社会秩序:抽象的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里的安全性。

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分配,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掌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人们对于法律规范的价值、信念、心理、情感、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传统:是指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简答

法律人的专业素质有哪些 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历史问题、运行问题以及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查、比较、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如何理解法的调整对象

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因为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交互或互动行为,所以说调整人的行为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指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如何理解法的强制性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力。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论述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的区别

1前者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后者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将法系统化、集中化。后者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已过时或其他不适合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是以法的创制与使用范围为标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发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

2普通法与横平法(主要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其二者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已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异同

法律体系是指又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体系等。法律体系着重说明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括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和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种法学体系并存的局面。多个不同的国家也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为哪几个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一切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4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利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是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从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在原始社会,权利与完全结合在一起。进入阶级对立社会后,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利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形成6从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想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上一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社顶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有哪些

客观:1外在行动2行为方式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主观:1行为意思2行为认知

判断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类型的参考的标准有哪些?

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有什么样的部门法规定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1行为的主体2行为的程序3行为的时效

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别及资格

类别: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资格: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类别: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

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响应的法律关系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正当程序对权利保护的价值

1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是权利权衡的机制3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即对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规则之前采取及时不久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6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如何认识法起源的根本原因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阐述法起源的规律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如何理解法的历史类型变更

1首先从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结果 2其次从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 了法律体系结果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使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的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使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许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1从阶级属性上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

2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从生产方式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的原则

特征: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过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的特征

1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 2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3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成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4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外发型

1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2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3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和这些国家法制变革的动力和目标之一

4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

1就形势而言:a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制性,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b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制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一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c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就实体价值趋向而言,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伦理化。

如何理解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是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论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的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a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进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b规范的立法制度和立法的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医院,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c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2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a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任,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行使。b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c立法活动过程和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3立法原则的客观性:a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作科学来看待b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话安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发展规律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c具有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立法程序

1提出法案2审议法案3表达通过法案4公布法 守法的条件

1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个性、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2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何认识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 是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 4守法是由于社会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执法的特征

1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2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4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5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6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执法的种类

1根据执法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非强制性执法和行政司法

2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课加、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

3根据执法范围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工商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人事行政执法、财政行政执法、土地行政执法、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物价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执法、计量行政执法、审计行政执法、金融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文化行政执法、劳动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渔业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司法行政执法、海关行政执法等。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种类 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 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4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的执法 5仲裁组织的执法

6合法成立的保安组织的执法 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中国司法的原则

1法治原则2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独立的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司法职权法定划分的情况

1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的分类

1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3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4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5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法律监督的体系 1国家监督2社会监督

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以上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我国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

法治的社会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1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即“人依法”,而人治国家中则是主权者个人意志大于法律即“法依人”。

论述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4法律不溯及既往

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

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 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 5认真对待权利,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法在实行社会公共方面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

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我们要看到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要以这种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法的局限性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的作用的分类

1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分为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2根据法的系统与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3根据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4根据法的社会意义,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5根据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6根据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差别,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价值涵义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何理解法的价值体系

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具有三个特征:1从价值属性上看,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从价值主体上看,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的主要表现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我国法制建设中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1生产力标准2人道主义标准3现实主义原则4历史主义原则

法的利益调控机制

1表达利益要求2平衡利益冲突3重整利益格局

基本权利中的“基本”的含义 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6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共处的共同尺度

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特征 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3公平性

4理想与现实的饿统一性

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6国际性

历史上存在过哪几种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自由对人的价值

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与自由的关系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2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4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现代社会法律提供的规则和程序有哪些

1司法独立2回避制度3审判公开4当事人权利平等5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的根据和法律依据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7应当有上诉和申诉制度8律师自由

对正义几种涵义的理解 1正义指一种德行 2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3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4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 6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7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使用范围

1资源配置上的效率2收入分配上的效率3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的原因

1它们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2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3权利和权力都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水平所制约,因而都是稀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1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包括私人经济在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重视宏观调控,并规范微观经济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

1法律的“非国家化”

2法律的“标本化”

3法律的一体化

4法律的“趋同化”

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是近代以来法律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历史上法律的跨国发展(国际化)是法律发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标志,源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冲突、交流和合作,世界上先后出现过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双边规则,出现过国家之间的法律彼此适用。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1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

2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局限于原则性规定

3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4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1文明的政治理念

2文明的政治制度

3文明的政治秩序

4文明的政治目的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一致性:1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共同构筑现代国家

2内容大部分是相同的3基本理念大体一样

4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作用、互相促进、互相保障,共同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差异性:1侧重面不尽相同

2手段不尽相同

3法治国家侧重于国家生活,中心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政治文明设计各个领域,重点是人们相互间的尊重与团结、友好与合作,中心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

如何认识和处理党与国家的关系 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从认知阶段来看,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2从法律调整过程来看,分为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 3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分为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为什么说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核心 1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条件的主观映现

2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题对于一定的法律现象的价值评论 3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道德的属性

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2阶级性

3民族性

4人类共同性

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区别

1科学与法的区别:(1)彻底客观主义的科学立场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2)科学的开拓创新与法律的规则预设、“遵循前例”(3)科学上的无穷探究、反复试错与法律特别是司法的当下、终极解决

2技术与法的区别:(1)技术的工具理性与法律的道德维度(2)技术的高度的精确性和可计算性与法律的相对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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