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_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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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 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时期强化 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 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 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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