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_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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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努力为黄海路街道城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卫妇社发„2009‟23号)、《烟台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的通知》(烟卫规财„2010‟46号)、《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解与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7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烟台市莱山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与黄海路街道办事处、各居民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自觉自愿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及公开透明、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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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原则。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为每人35元,并随着财政补助政策的改善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社区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管理等11类43项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项目管理及实施具体分工详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辖区内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鹿鸣社区卫生服务站、清泉寨社区卫生服务站、前七夼社区卫生服务站、金海岸社区卫生服务站、海滨社区卫生服务站、埠岚社区卫生服务站、万光社区卫生服务 —2—

站)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中心及各站具体责任分工详见《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局关于建立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意见》(烟莱卫„2011‟52号)。

第五条 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办公室、基本医疗科、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组织实施项目工作,健全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问责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项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第七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月报告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25日前将本月《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报送至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月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和汇总,在月底之前及时上报莱山区卫生局,并根据工作进展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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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定各项目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中心的统一业务管理下,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中心应将适当比例的劳务密集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具体任务分解参照《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社区任务分解参考表》(鲁卫规财发„2011‟7号附件1)。本着“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对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能开展的项目不予分配该项目经费,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应分配至中心。

第九条 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中心要加强对本级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要加强对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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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日常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督导,进行考核与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要积极引导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疗轻预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负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到社区居民家庭,按责任分工具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动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减轻并逐步消除危险因素对居民健康的威胁。

第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统一各项目工作的档案资料记录格式。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规范要求填写各项基础资料并及时存档,每项数据都要有台帐资料作为支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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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定期考评制度。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对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工作进行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并不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五条 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展开展自评,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采取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服务数量以考核实数为准。服务质量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认定。半年、年终考评分数分别占全年绩效考核得分的40%、60%。绩效考核得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全年绩效考核得分作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拨付依据。在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拨付补助经费时,按项目补助参考标准×实际服务数量计算应补助总额,应补助总额包括直接拨付补助经费 —6—

和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所占百分比由莱山区卫生局具体制定。直接拨付补助经费直接与服务数量挂钩,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进行补助,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全年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得分在80-90分的,拨付70%。得分在60-80分的,拨付5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对考核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承担接受上级检查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莱山区卫生局指令性工作试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创新有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专项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莱山区卫生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拨付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项资金;中心根据年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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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拨付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资金。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通过制作告示牌、电子屏幕滚动字幕、设置公示栏等形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咨询与监督投诉电话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人。对不执行项目规定,故意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的,取消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上报莱山区卫生局,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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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不严格考核评估、不考核或假报考评结果的,中心上报莱山区卫生局,由上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下达资金等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由各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中心公共卫生科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莱山区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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