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企业须知预包装天然矿泉水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须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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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须知(预包装天然矿泉水)(本文适用于从南通口岸进口食品的相关企业)

一、货物到港前需开展的工作及提供的材料

1、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2、进口前,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已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http://ire.eciq.cn/,备案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及的公告》(2012年第55号)。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

3、进口前,国内进口商应已备案,备案网址是http://ire.eciq.cn/,备案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及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进口商应具有进口矿泉水的资质,如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许可证等。进口前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以及工商注册、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进口商需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所使用的原辅料及其生产加工工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原辅料清单及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

5、进口商应清楚地掌握拟进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反馈情况,包括境外销售情况、其他口岸有无进口历史、该产品的市场反馈信息等(包括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不良历史信息或获奖等正面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

6、进口商可自行按照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安全卫生要求,将拟进口的矿泉水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同时根据检测的界限指标结果,判断矿泉水的类型。

7、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有中文标签,进口商应对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负责,要求如下:

(1)、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卫生部《关于(GB7718-2011)问答》等相关通用标签标准的要求;(2)、需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的要求。如需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含气型或者充气型需标示产品类型,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标产品类型。(具体请参考GB 8537-2008)(3)、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标签上有相关声称,请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

8、上批次进口食品相关进口记录及销售记录是否已及时输入备案管理系统,具体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及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可登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确认填写情况,网址是http://ire.eciq.cn/)

二、如实申报入境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报检时,除要求报检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报检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具体见下: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样张,包括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首次进口时还应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外文标签电子图片,格式必须是bmp、gif、jpg、jpeg格式,大小需小于500k。提供水源地的证明材料。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以及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在提交标签样张时需提交标签符合性声明,需包含“拟进口的***产品标签本公司已仔细检查,确认已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对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负责,并保证所提供标签样张与实际货物标签样张一致,如有不实,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内容。

4、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条款3中需提供的内容。

5、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6、进口食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情况说明。

7、进口食品适用标准说明。

8、提供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及备案号、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

9、货物清单。(包括产品的申报品名、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原产国/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即外贸合同实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其中,输出国出具的官方证书应提供正本,其他报检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的,应同时交验正本。代理报检的须提供收货人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报检单位在提交材料前有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的义务,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境外出口商名称及备案号、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

三、对进口商的有关要求: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包括进口食品合格供方评价制度,进口食品验收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如: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溯源代码标识或二维码身份识别制度等),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等。首次从南通口岸进口的,请提供进口商备案的整套资料留存。

2、设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确定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首次进口的,请提供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连续方式,以便沟通。

3、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货物必须存放在检验检疫指定或认可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应主动联系检验检疫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施检事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若检出不合格情况,需封存不合格食品,并单独存放于监管场所,不得擅自调离。并在3个月内完成退运或销毁,同时将退运或销毁情况向我局报告。

5、进口食品若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召回并向我局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做好召回情况记录。

6、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同时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我局。相关资料需提交我局归档。

7、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每半年提供一次进口和销售记录纸质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我局报备。

四、友情提醒

1、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共有8个项目(详见GB 8537-2008的5.2.2.1条款),至少需1项(或1项以上)指标符合,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名称及相关检测报告);

2、净含量(Q)字符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Q≤50g(ml)时,字符高度≥2mm;50g(ml)1kg(L)时,字符高度≥6mm。

3、如产品原标签只显示食品到期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4、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同时,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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