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_工程施工合同分包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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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施工合同

为优质、安全、高效、准点、文明地完成,甲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约定

第一条、工程概况与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名称: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

2.2 具体工程进度必须根据业主及甲方要求完成。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审定的第三方决算,并在乙方的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现场职责:

3.1.1 甲方现场项目经理为

3.1.2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指令。

3.1.3 在业主方的安排下,按时提供具备施工条件和要求的场地。

3.1.4 在业主方的安排下,提供水准点与控制点。

3.1.5 施工过程中参与全方位管理,监督工程进度以及主要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3.1.6 在开工前,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

3.1.7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乙方项目负责人。

3.1.8 负责及时协调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入厂手续。

3.1.9 为便于工程联系,甲方现场联络负责人为:

3.2乙方的现场职责:

3.2.1 乙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为:

3.2.2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项目负责人职权,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义务。

3.2.3 在开工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施工图纸并参与工程交底,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方案),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材料清单,送呈业主及甲方有关部门审定。

3.2.4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事先将施工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暂住证、健康证、务工证等证件原件交甲方保卫部门复印备案。

3.2.5 乙方必须把施工人员上岗操作证原件交甲方质量和安全部门查看并复印备案,其中,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焊工等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为必备条件。

3.2.6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并全权负责乙方职工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甲方及业主方要求)组织必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场。

3.2.7 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工作量统计报表、现场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提供当月的实际人数资料。

3.2.8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收集承包范围内的实际消耗人工、材料、机械等资料,按要求每月报甲方合同主管部门。

3.2.9 乙方自行负责其施工区域所需照明器具、电源接线盘、安全围栏等设施,并负责该区域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3.2.10 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实施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3.2.11 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乙方应即时向甲方项目经理报告,同时采取抢救及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进一步的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的安全。乙方应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立即向甲方项目经理报告,并在随后的48小时内向甲方递交报告。

3.2.12 严格遵守业主方和甲方的厂纪厂规。

3.2.13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甲方(或业主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或业主方)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2.14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3.2.15 乙方施工人员食宿自理。

3.2.16 为了便于工程联系,乙方现场联系人为;现场的材料员为。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1 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负责编制,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7天提交甲方(或业主方)审批。甲方(或业主方)应在7日内签发审批意见。甲方(或业主方)未在七日内签发审批意见的视为确认。

4.2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或业主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或业主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或业主方)的要求制订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乙方无权要求工期及费用的索赔,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3 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业主方)。甲方(或业主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或业主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后仍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予以顺延。甲方(或业主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乙方必须按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4.4 暂停施工:甲方(或业主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或业主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或业主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业主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停工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5 工程竣工: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或业主方)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或业主方)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或业主方)

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

5.1.1 本工程以科学管理和加强控制来确保工程质量,实施高标准达标投产,无尾工、零缺陷、无重大技术改造移交。试生产期实现无故障、稳定、经济安全运行。建精品工程,创国内一流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以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为依据;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执行行业的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都没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的,执行地方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或业主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并经甲方(或业主方)认可后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最新的规范、标准,特殊情况仍应执行原规范、标准的,必须征得业主方的批准。

5.1.2 工程质量目标为单位工程优良率 具体目标见甲方与业主总合同中的合同条件)。

5.1.3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条款规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根据双方责任分别承担。

5.2检查和返工:

5.2.1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证明文件、国家颁发的相关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业主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2.2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条款规定标准者,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或业主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分,由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正式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业主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或业主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或业主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和重新验收,直至工程质量完全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乙方未经甲方(或业主方)验收合格而擅自进行隐蔽,则甲方(或业主方)有权要求乙方剥离或开孔进行检验,无论检验是否合格,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重新检验:

当甲方(或业主方)要求对乙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2 乙方必须及时编制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上报甲方现场联络负责人,经甲方(或业主方)施工技术、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合格后严格执行,并由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6.3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负责工程施工中安全及一切安全设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如由于乙方责任而发生工伤或造成其他单位伤亡事故及产生环境影响或污染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上报、统计、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及负责善后

处理,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6.4 甲方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6.5 乙方即将开始的施工需要安全防护时,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2天向甲方递交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6.6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保措施。

6.7 乙方在施工中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提前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

6.8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程、环境保护法规及各项制度,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要求持有效特种工作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6.9 乙方应严格进行现场安全环保监督,如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甲方有权按有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6.10 本工程施工中的垃圾必须及时处理,决不允许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并做好施工进场道路的保洁工作。

第七条、材料的供应

7.1本合同所需的材料除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需用的甲供主要材料应派专人领用,并实行限额领料,当超额领料和浪费材料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应妥善保管从甲方仓库领出的设备材料。设备、材料一经领出,其风险即转移至乙方,直至乙方将工程施工完毕移交业主方且余料退回甲方仓库。乙方领用甲方的材料、设备后应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3 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其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甲方对乙方采购材料的质量情况和供货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乙方采购前应将供货单位名称及价格报甲方审批。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并应交甲方查验、存档。甲方对乙方采购材料的查验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八条、工具、机具

8.1 工程所需工具、机具除大型起吊机械(含操作人员)、现场二次驳运机械由甲方提供外,其余全部由乙方自理〔包括5吨(含5吨)以下的链条葫芦〕,并在进场时用书面清单一式二份报甲方对口施工部门、保卫部门备案,以便工程结束时办理出门手续。

8.2 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提供带入现场的计量器具目录编号及鉴定证书,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8.3 乙方必须保证配备足以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各类工具、机具、施工机械。

8.4 甲方有权禁止乙方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机械及工、器具进入现场施工。

第九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为执行本工程内容的施工、管理、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措施费、劳务管理、利润、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有关费用。

9.2 乙方在每月20日前按单位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量完成情况”,经甲方项目工程部确认后,报甲方项目经营部;乙方完成某一分项(或阶段)的工程后,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当期工程价款,报送甲方项目经营部,甲方经审核后,即办理中间付款。

9.3 乙方应在每次收到付款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并应承担与获得该发票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如果乙方未能提供该等发票,则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至其获得该等发票。

第十、竣工与验收

10.1工程执行不验收不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本),在竣工验收签证结束并经甲方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10.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乙方必须按修改要求进行施工,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

10.3 乙方在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电子版本结算书,甲方收到竣工结算书(包括电子版本)后应及时审核完毕,盖章确认,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付款依据。

10.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一切责任乙方自负;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质量保修

11.1 乙方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1.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 在质量保修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4 保修期内,如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相应的修理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等余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违约和争议

12.1 当发生违约情况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施工中如有经济或其他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工程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

13.1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且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3.1.1 乙方必须停止转包或再分包,自行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3.1.2 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将部分工程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按甲方审定的第三方结算,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13.1.3 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

13.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同时,亦应遵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合同中有关施工范围、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和条款。

13.3 施工中如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分歧,在没有得到统一前,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13.4 乙方应自行负责涉及到当地政府的行政性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建筑业管理费、治安费等。13.5 甲方负责本工程的总体施工水源、电源的统一布置管理维护,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在结算款中扣除。

13.6 乙方必须完全遵守业主方的管理制度,如因乙方原因业主对甲方罚款,此罚款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保有对乙方追加处罚的权利。

13.7 甲、乙双方应签订《治安保卫承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三。

13.8 甲、乙双方应签订《廉洁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四。

第十四条、保险

14.1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财产办理保险。

14.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4.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5.1.1 因不可抗力(火灾、地震、洪水、战争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1.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1.3 乙方将其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1.4 当乙方因质量、安全、进度、人员及机械配备等情况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1.5 双方协商一致。

15.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领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6.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16.2 本合同副本叁份,甲方保存贰份,乙方保存壹份。正本、副本及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验收合格后,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结束。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结清后,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电话 :

联系人 :联系人 :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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