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_矩阵论课程教学大纲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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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一)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民主的概念与特征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复习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代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科有哪些?

2、如何认识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与其他法学流派的相关观点有何区别?

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

4、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5、何谓法系?西方两大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6、我国立法与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何谓法治?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依据应当是什么?

8、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有何必要性与现实性?

宪 法

[提要]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监督与主要原则,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熟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认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运作过程。学会用宪法的原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统一作用;

2、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问题主要有: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实质上就是国家的阶级性,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三资经济)。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节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三方面:(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建设;(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由: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

2、民族关系的历史;

3、社会主义现代建设;

4、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我国国籍即可成为我国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权利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1)我国奉行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2)国家负有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宗教团体及信徒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宗教政策。(3)为了使宗教真正成为我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己掌握的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长期奉行宗教由中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五节 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积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我国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三、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四、我国中央军事机关:中央军委

五、我国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习思考题]

1、宪法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4、我国为何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7、民主集中制原则怎样体现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

法通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

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

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历史任务相同。(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其成文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三是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是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有执法权;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有执法权外,还有立法权。五是诉讼程序不同。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试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权力与义务。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权利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本质上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其特征是行为者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也是一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限制、负担和责任。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行为。

人权: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法律来实施保障。内容包括以下三大类:(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章:宪法

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整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机关的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宪法的主要原则:

1、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保障人权的原则;

2、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分权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被分解成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然后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互相制约,相互平衡。它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它与柔性宪法相对。宪法的根本法属性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是它的根本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宪法一般规定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至上原则突出表现为宪法至上。(3)在修改与制定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监督的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虽然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它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然而在实践中其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程序制度需要不断完善起来。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合理配置人大的权力,提高人大的地位和权威。(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如会期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专职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来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

4、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立法权;2重大问题的决定权;3最高监督权;4人事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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