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交通警察执法培训考试简答题_交通警察执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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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答: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请简要回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同时,应当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原则,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治体制、阶级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标志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2)保障人权。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3)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4.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经验总结。其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由于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苦性背景下的正确选择。其基本内涵包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特别注意(1)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2)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四)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答:
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执行治安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六)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理》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七)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八)人民警察义务?
答: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根据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行政;(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十)公安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
答:《程序规定》第34条 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作了明确的规定。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十一)刑事赔偿法范围?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公安刑事赔偿范围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定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察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十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答:《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被监视居住的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9-01条的规定,对已立案侦察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育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察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十四)犯罪构成的4个要素?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注意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在客观活动方面必须具备的要素。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4、犯罪主观要件,又称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抱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犯罪过),又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十五)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十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怎样程序实施? 答: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十七)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有哪些?
答: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十八)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车的情形有哪些?
答:(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十九)证据种类及特征?
答: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