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计税?_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计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
劳动者咨询:
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问如果单位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款应怎样计算缴税?
律师意见:
依据201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咨询问题“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时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就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178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