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_国电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电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热 电 厂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安达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日
宾县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热电厂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为此依据《安全生产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宾县热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事故分析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热电厂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对本规程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下列人员应熟知本规程 1.厂长。
2.生产副厂长、生产部长。
3.各专业主任、专工、技术员、值长、安全员。4.运行、检修班长及全体员工。
2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3依照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2.2设备事故
2.2.1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2.3生产事故
2.3.1由于指挥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机、停炉影响对外供电、供热的事故。2.4火灾事故
2.4.1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5交通事故
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3.事故划分: 3.1.上报公司的事故:
3.1.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 3.1.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
3.1.3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留薪时间超过30日(含法定休假日)以上的轻伤事故。
3.1.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火灾事故。
3.1.5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炉以上的停机停炉事故。3.1.6一次事故造成停止外供热4小时以上的事故。
3.1.7汽轮发电机组、锅炉设备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8 66KV主变压器、输电线路、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9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上报公司的事故。3.2厂级事故
3.2.1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留薪时间为30日(含法定休假日)及以内的轻微伤害事故。(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伤的认定、救治和恢复性治疗及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3.2.2发电设备和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锅炉停炉、汽轮机停机、减温减压器停止运行后影响了对外送电、供热(降低参数运行)。
3.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送电线路、10KV以下的配电线路(电缆)被迫停止运行和备用(包括非计划检修)。
3.2.4.主要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3.2.5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3.2.6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损坏、公用系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3.2.7由于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油、生产车辆损坏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3.2.8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者。
3.2.9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运者。
3.2.10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爆炸。
3.2.11锅炉安全门拒动,使压力达到额定压力的1.25倍以上者,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
3.2.12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热或扩大事故者。
3.2.13配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器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扩大到发电厂主变压器停电,应算作事故一次。
3.2.1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2.1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汽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汽轮机发生水击;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检修或管理原因严重烧损;发电机绝缘损坏;
3.2.16由于燃煤质量、煤湿、空仓等原因,发生锅炉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2.17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主要
发、供电设备停运的。
3.2.18输煤皮带撕裂,影响正常生产。
3.2.19对于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的。3.3障 碍
具有下列情况,虽未造成事故的、算做障碍。3.3.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
3.3.2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3.3.3输煤设备发生故障、停用24小时、或影响上煤造成单台锅炉解列、压火。3.3.4原煤仓空仓,造成锅炉降负荷。
3.3.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仪表、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3.6化学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3.7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品质不合格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
3.3.8因故造成发供电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理费用超过5000元者。
3.3.9跑酸、跑碱、跑油、跑树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者。
3.3.10发电机系统着火、其它场所着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O元以上者。3.3.1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长时间高于或低于规定值,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值。发电机、油系统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3.3.12锅炉灭火、放炮。
3.3.13生产场所长期积粉尘,引起自燃,而影响设备运行时。3.3.14汽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超过额定出力的20%。3.3.15汽轮机危急保安器拒动作或误动作。3.3.16锅炉安全阀拒动作或动作不回座。
3.3.17发电机定子温度超过极限、发电机轴瓦温度超过极限。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3.18 10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有重要性质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9备用电源自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3.3.2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水、误送汽。
3.3.21在检修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裂、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3.22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4事故调查 4.1事故分析组织
4.1.1事故发生的运行值长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生产副厂长和生技部长,厂领导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汇报;事故后16小时内由安监部门写出事故情况通报,报上级领导。
4.1.2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组织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记录事故的现象、处理经过;属于全厂性事故,由值长、涉及单位分别以书面形式记录事故的现象、处理经过。
4.1.3事故发生单位交班后由值长组织并主持第一次事故分析会,值长应通知厂领导参加事故分析会,厂领导可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分析会;由安监人员或厂长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组织召开以后的事故分析会,收集事故资料,并写出事故报告等工作。
4.1.4发生公司级以上事故,厂事故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参加事故分析会人员、提供事故分析资料和事故分析报告。
4.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4.2.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3调查程序 4.3.1保护事故现场
4.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3.1.2交接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况,不得遗漏和隐瞒,不得事后进行修改。交接班记录作为重要的物证和考核依据。
4.3.1.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4.3.1.4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4.3.2收集原始资料
4.3.2.1事故发生后,厂安监人员或厂长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人员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4.3.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人员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3.3调查事故情况
4.3.3.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生产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4.3.3.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3.3.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4.3.3.4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3.3.5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4.3.3.6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4.3.4分析原因责任
4.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3.4.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4.3.5提出防范措施
4.3.5.1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3.5.2根据厂里的“事故预案”的管理规定,结合事故案例制定或修改事故预案;安监人员组织、督促运行人员进行事故预案的演练。
4.3.5.3事故防范措施中如需进行设备改造,在设备改造完成之前,必须有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4.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4.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4.4事故调查报告书
4.4.1重大及以上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4.2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