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队连规民约_美丽中心连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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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连规民约 四连党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加强职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及自我教育,规范干部、党员、职工的日常行为,增强职工群众法制观念、强化社会管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全体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我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推动连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意识,建设“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的和谐的屯垦戍边新型连队,特制订本连规民约。第二条 本连规民约依据党的方针政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和兵、师、团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连队实际,召开职工大会讨论、修正,在反复征求全连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职工大会上通过制定。

第三条 连队党支部在连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团场章程》的规定,保障全体职工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连规民约适用于全连所有人员,无论干部、党员、职工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人人平等。

第二章 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职工是兵团事业的主力军,是劳动管理的主要对象。连队职工是依法与团场建立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守团场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职工权利并履行职工义务的劳动者。

第六条 连队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获得。

属于国有资产,承包人员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转让买卖权和出租权。否则,连队有权收回该块土地。

第十二条 连队职工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作为家长,在注重自身学习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家长有义务加强和学校、老师的联系,了解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情况,通过接受教育来提高我们下一代的素质,改善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 连队职工应义务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职工如有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外,连队党支部将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停止办理违法计划生育法规职工的一切优惠政策及所有应有连队出具的各项手续。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在我连小区内道路两侧5米以内,禁止堆放废弃物、柴禾、建筑材料等影响交通和连容连貌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边搭建柴草棚子。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约定,连队党支部限期清理堆放物品和私搭乱建棚子。如到期未清除和拆除的,连队党支部有权强制清理和拆除。并且以500元/吨的标准向该户职工收取清理费和拆除费,同时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户职工本年内不得享受团连任何优惠政策,并且停办一切手续。

第十六条 连队职工日常有义务保持连队小区干净整洁,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扔烟头,不随地吐痰。日常生活垃圾应放在指定的垃圾箱里,不得随意仍在路面上或扔在垃圾箱外。如职工无视连规民约随意倾倒垃圾、泼洒污水脏水,连队党支部将以200元/次向其收取垃圾清理费用。

第十七条 连队垃圾箱主要用于收集日常生活垃圾,建筑用的砂石料,砖块、混泥土等禁止倒入垃圾箱,建筑垃圾由职工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发现职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连队职工房前屋后的卫生必须保持干净,连队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对卫生脏乱差的职工全连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 连队职工禁止带宠物进入职工文化活动室、职工会议室、连队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职工穿拖鞋进入职工文化活动室、职工会议室、连队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在文化活动室、职工会议室里,禁止吃东西,违反此规定的,连队党支部将以50元/次的标准罚款。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连队党支部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户职工本年内不得享受团、连任何优惠政策,并且停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条 连队职工饲养的宠物,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对宠物进行防疫,如发生宠物咬伤、抓伤他人事件,或者是宠物吓坏小孩等,宠物饲养户户主必须负全部赔偿责任。第四章 人口与户籍 第二十一条 连队职工(包括临时承包人员)必须执行团连的有关规定,将户口迁来我连入户。第二十二条 连队职工(包括临时承包人员)按照户口迁移规定,由户主写出落户申请,到连队主要领导签字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连队职工(包括临时承包人员)没有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入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户户主承担。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该户职工不得享受团连的福利待遇,连队党支部停办一切手续。

第五章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连队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大力倡导公民道德规范,弘扬兵团精神、十四师精神、二二四团精神,开展“四德”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连队职工群众的道德素质,做到户户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十五条 连队职工(包括临时承包人员)统称连队居民,连队居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建设和谐、平安连队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连队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做到有时不出家,小事不出连。家庭、邻里纠纷应主动到连队人民调解解决。调解成功的,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调解不成的,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七条 凡是赡养纠纷找到连队的,连队党支部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解决,连队党支部在调解赡养纠纷时本着以父母的要求为主,根据赡养法和子女的经济条件及乡土人情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连队居民有妨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轻者由连队批评教育,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连队居民有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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