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责任状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推荐)_病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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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个人信息,更好的维护医院形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签订《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道德规范,做到廉洁自律。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个人信息,科室人员坚决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孕产妇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三、高度重视,责任到人。对本科室的患者信息保护工作切实负责,对使用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内容的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对各种登记明确专人保管,明确责任。
四、在医院程序使用中,通过技术措施,对病人信息部分的使用权进行限制,不定时对风险点进行监控,保护病人的权益。
五、严禁为无关人员提供患者个人信息,因工作需要提供患者个人信息的,必须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作好登记。
六、科室负责人要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七、对发生违反本责任状规定的人员及行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全院通报、待岗解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责任状由党办室保存。
科室部门: 签字:
院领导签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个人信息,更好的维护医院形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签订《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道德规范,做到廉洁自律。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个人信息,坚决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孕产妇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三、工作人员都对患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向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决不为无关人员提供患者个人信息,因工作需要提供患者个人信息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作好登记。
四、工作人员有责任对院外摄影、月嫂、婴儿护理等机构人员擅自在门诊、病区的推销行为进行清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因泄露个人信息损害医院利益和形象或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全院通报、待岗解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泄露者本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状由党办室保存。
科室 岗位: 签字:
科室领导签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