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技术创新奖励实施办法_技术创新工作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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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员工创新意识,激励研发人员研发热情,结合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研发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的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创新,是指对产品、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工具等方面所做的改进和创新。其主要内容是:
1、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
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
3、工艺和材料试验、检验方法,、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流运输、仓储以及设计、统计等方面的改进。
4、工具、设备、仪器、工装、检具的改进;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1、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新,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培训、设计水平具有一定实际作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司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的效果;
3、应用国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
4、本条所称的管理,除含上述1、2、3条所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认识、信息等方面的管理。1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创新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与技术创新项目统指在完成公司提出或安排的项目过程中,具有方法创新、观以及结构重大改进等新元素,而且采用后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并按第十四条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金评定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创新,应经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八条 对被采用、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并按其经济效益大小确定在该等级范围内的奖金额,对未被直接采用或暂时无法实施但对企业各项工作有参考价值的,给予鼓励奖: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公司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公司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公司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本办法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创新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工艺创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创新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办法前款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
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一条 新工艺创造的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公司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公司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创新费用。
第十二条 新产品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公司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公司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公司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上述所称的公司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三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创新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1、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2、应用范围
—— 应用于全公司 20分
—— 应用于全公司50%以上部门 15分
—— 应用于全公司30%以上部门 10分
—— 应用于全公司10%以上部门 5分
3、创新水平
—— 国内领先水平 40分
—— 国内先进水平 30分
—— 省内领先水平 20分
—— 省内先进水平 10分
第十四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创新水平
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85 ~ 95
二70 ~ 84
三55 ~ 69
四40 ~ 54
五25 ~ 39
第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前,实施部门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公司应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十八条 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公司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创新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创新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四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公司支付。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评审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行政、研发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设立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应当填写相应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财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奖励等级由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采纳公司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公司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公司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应报董事长、总经理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