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_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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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部门涉及相关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举报,并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活动;

(三)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验测机构,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四)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六)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七)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

(八)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缺少、失灵而继续使用;

(九)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

(十)使用经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特种设备;

(十一)在用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已报停的特种设备擅自启用;

(十二)学校、医院、宾馆、酒店、旅游及公共娱乐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一般、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第五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对本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建立举报登记台帐和调查处理档案。

举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质监投诉举报电话:12365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邮编:650041,电话:0871-63215589;);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昆明市滇池路768号,邮编:650228,电话:0871-64637351,64637354);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曲靖市西城区三江大道,邮编:655000,电话:0874-2161551);

玉溪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40号,邮编:653100,电话:0877-2055065);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楚雄州开发区永安路204号,邮编:675000,电话:0878-3397202);

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175号,邮编:657000电话:0870-2161551);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文山州文山市开化北路235号,邮编:663000,电话:0876-2624058);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11号,邮编:665000,电话:0879-2137024);

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景洪市么龙路25号,邮编:666100,电话:0691-2227727);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线,邮编:661100电话:0873-3856997);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大理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东段,邮编:671000,电话:0872-2325920);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80号,邮编:677000,电话:0883-2154269);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西侧中段,邮编:678000,电话:0875-2140650);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6号,邮编:678400,电话:0692-2213798);

丽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丽江市祥和丽城康仲路太和西路,邮编:674100,电话:0888-5111871);

怒江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八一路15号,邮编:673100,电话:0886-3628459);

迪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康珠大道29号,邮编:674400,电话:0887-8288961)。第六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七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

1.举报第四条第一至四项的,奖励1500元至2000元; 2.举报第四条第五至八项的,奖励1000元至1500元; 3.举报第四条第九至十三项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第四条第十四项规定的瞒报、谎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八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核查处理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按照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实名举报;

(四)举报事项未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事项的举报;

(二)对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事项的举报;

(三)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乱举报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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