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研究论文_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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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君主和臣子对于私权的维护没有明确限制和约束,并且君主和臣子不同程度的相互牵制又相互勾结,从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自私自利的国民劣性,毫无远见并且刚愎自用。中国各个朝代的法律基本也都是恶法,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刑重罚,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奖励善行,但是在一种“私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中,中国人民更多首选自保。中国和西方同样强调“私权至上”,但是中国所走的道路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社会局限于私权之中,而没有从一种更宽广的视野将“私权至上”确立为社会的核心原则,这也是中国古代自然法和宪法发展十分落后的原因所在。但是中国出现这种状况具有客观必然性,从春秋战国后期秦朝开始中国社会由儒法两家思想主导,道墨两家思想一直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儒家的家族主义具有承袭西周宗法制的先天优势,法家的国家主义在战乱纷争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优势,从而形成了秦朝的具体社会形态。秦朝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导地位,汉朝董仲舒确立了经过修正的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后法家也较好的进行了儒家化,从此中国社会便由儒法两家主导。改变一种已经具有统治地位的社会主导思想无疑是十分艰难甚至不可能的,虽然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不同程度都有过对道家思想和墨家思想的重视,但是道家的个人主义和墨家的世界主义还是难以被大众所接受。
变质的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本质的问题,是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皇帝和各级官吏上下级权力关系明显,专制集权主义严重,由于相互牵制的客观存在,又不得不相互勾结。变质的私有制导致恶劣的利益之争,利益之争又导致权力之争,于是结党营私、官商勾结、买官卖官变成了自然而然的现象。然而在获得权力之后,损公肥私、贪赃枉法、贿赂腐败又成了绝大多数官员最真实的生活。在这样一种丑陋的社会体制中,上至皇帝,下及臣民,都完全自溺于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中。纵然一些“异见者”在不同时期提出过强烈的批评意见,但是他们难以拥有实权也难以进行变革,这些言论和思想在中国古代只可能是昙花一现。在这样一种“私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中,以皇帝为首的私有制所有人的权利丝毫不受干涉,官员也只是为了取得一定的权利而接受皇帝的制约,在取得权利之后便胡作非为,甚至与皇帝争权。变质的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根本的问题,权利约束机制在中国从来不存在,因此在中国难以产生真正的自由,中国只能逐渐成为一潭死水,生机是根本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