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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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公司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4 第三章 工作程序................................................................................................................6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授信后检查的内容........................................................................................6 授信后检查的方法........................................................................................7 收息收贷管理..............................................................................................10 业务移交管理..............................................................................................13 考核与评价.................................................................................................14
第四章 附则.......................................................................................................................16 附件:....................................................................................................................................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授信风险,规范授信后管理,完善对公授信业务授信后督导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提高授信后管理的有效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后管理是指从授信启用到授信业务结清日的过程中对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后检查、收息收贷管理、风险预警管理、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计提、业务移交工作等。本办法主要规范五级分类为正常、关注类授信的授信后管理,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授信移交资产保全部门之前的授信后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移交资产保全部门之后的授信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范围包含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 授信后管理基本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状况、客户实力、授信产品、风 险程度、银企合作等因素,对授信业务和客户实施分类、差别化的授信后管理措施及频率;
(二)专业管理原则:在风险管理部设立专职的授信后管理岗,对授信后管理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的全方位监控和督导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对企业财务信息及内外部非财务信息 的收集和综合分析,动态调整授信后管理策略及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并与客户开发/退出策略紧密结合;
(四)强化问责原则: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尽
职免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客户经理(包括信贷员,下同)作为授信后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执行者,是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通过日常收息收贷管理、贷款用途检查、非现场及现场全面检查,完成检查报告,并对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进行初分和初步测算;
(二)及时搜集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了解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并对上述信息加以分析应用;
(三)通过上述各项检查主动发现(或解除)各种预警信号,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应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四)落实授信项目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并负责持续监控,规避授信风险;
(五)按照要求开展各项风险排查,负责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负责放款操作之前妥善整理、保管贷款档案,并及时补充授信后管理的最新材料,按规定移交放款中心;
(七)配合资产保全部门清收不良贷款;
(八)其它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业务部经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方案;
(二)督促客户经理落实各项检查问题的整改;
(三)指导、督促客户经理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四)对客户经理的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核;
(五)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向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对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直接负责组织进行全面现场检 查。
第七条 经营单位负责人(各一级支行行长、总部营业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督导部门负责人落实授信后管理工作;
(二)督促部门负责人落实各项检查问题的整改;
(三)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督导落实预警客户的处理措施;
(四)直接参与关注、有定性预警信号和分行风险预警会要求检查的客户的全面检查;
(五)根据授信后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对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总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 授信后管理方案并监督授信后管理方案的执行,参与重点项目的授信后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授信用途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本行的授信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认定的审核工作,在 权限内进行最终审定,并根据预警或清收情况对需调整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的在权限内进行调整或提出建议,上报审批;
(四)组织拟定或调整本行管理的不良信用客户名单;
(五)按总行制度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报
告;
(六)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分行授信后管理考核办法;
(七)依据总、分行制订的授信后管理考核细则,对各经营单位、客户经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全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 检查,并定期对各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三)负责督促、指导分行及时整改各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 的授信后管理相关问题,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
(四)负责超分行权限的授信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的最终审定 工作;
(五)定期进行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析,参与重点项目的授信 后检查,及时进行信贷风险预警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拟定、调整和发布全行不良信用客户名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授信后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授信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授信用途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担保条件的检查、授信情况检查、贷款分类检查、授信效益检查、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预警检查等,具体按《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检查要点》(附件1)执行。
第二节 授信后检查的方法
第十一条
授信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要实地走访客户,通过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面 谈、检查经营场所、进行财务查账、盘点库存等方式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经办原则;
(二)非现场检查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信贷登记 咨询系统、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财务报表、电话、网络、媒体等工具或渠道进行信息收集、信贷分析。
第十二条
分类管理是提高授信后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按照客户及其授信的风险状况及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也将有所侧重。
按类别可将授信后检查分为:授信用途检查、全面检查、专项检 查。
全面检查可分为:一般风险业务全面检查、低风险业务全面检查。低风险业务认定标准按《公司授信业务品种基本分类》执行。(附件2)
第十三条
授信用途检查
(一)对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检查人员必须 在资金使用后一周内进行贷款用途的核查,并填写《公司业务授信用途检查报告》(见附件3);
(二)如果贷款品种为项目融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或房地产 开发贷款则应按照《珠海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珠海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未按资金支付计划(指借款人采取自 主支付方式的)或合同约定用途(指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使用贷款构成实质上的贷款挪用,应纳入预警管理,并按照《珠海市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全面检查
(一)根据客户贷款风险分类,不同级别客户全面检查频率不 同:
对风险分类为正常的客户,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风险分类为关注的客户,每一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五级分类为次级以下(含次级)的不良贷款客户应加大检查频率,至少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在我行有多笔贷款且风险分类不同的,按照最高检查频率对客户进行授信后检查。
(二)全面检查后,填写并完成《公司业务授信后检查和风险分 类认定表》(见附件4)进行风险分类,对未纳入资产保全的不良贷款进行预计损失测算,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纸质文件及时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预警信号,应严格按预警信号的处理流程处理;
(四)对正常类贷款,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授 信后管理方案,主办项目的客户经理具体执行、落实授信后管理方案;
(五)对关注类贷款,按照金额大小,分为单户5000万元(折 合人民币,含)以上和5000万元以下两级管理:
5000万元以上的关注类贷款,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牵头组织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制订授信后管理方案,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和保障授信后管理方案的实施,主办项目经营单位的客户经理具体执行、落实授信后管理方案。
5000万元以下的关注类贷款,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授信后管理方案,主办项目的客户经理具体执行、落实授信后管理方案;
(六)对五级分类为次级以下(含次级)的贷款且未移交到资 产保全部门的客户,不论金额大小,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授信后管理方案,研究处理办法,适时提出催收方案和措施。主办项目的客户经理具体执行、落实授信后管理方案。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客户授信后管理工作,听取授信后情况的汇报,部署对该类客户的授信后管理方案;
(七)对五级分类为关注以下(含关注)的贷款,分行信贷风 险管理部、经营单位必要时需对客户管理层进行走访。
第十五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检查
根据低风险业务的特点,其授信后检查重点关注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
(一)授信用途检查参照授信用途检查的内容进行;
(二)每三个月完成一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并填写《公司业务贷 后检查和风险分类认定表》(见附件4)进行风险分类,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纸质文件及时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若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抵(质)押物价值变化、贴现资金回流、入(出)库记录异常、其他预警
信号及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利因素,须严格按预警信号的处理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
(一)根据管理的需要,总行可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某项产 品、某个客户、某个事件及分行授信后管理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
(二)分行可对本行某一行业、某项产品、下属机构授信后管理 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
(三)分行可根据总行布臵或自主命题制定排查方案,确定参与 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内容、实施步骤,明确排查预期达到的目的,排查结果的反馈途径和督导落实整改;
(四)专项检查之后,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结论和工作建议,并 按照要求向分行相关领导汇报或上报总行相关部门;
(五)存在问题的客户应视风险程度,判断是否转入预警客户管 理流程;
(六)向被检查项目经营单位及客户经理反馈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导落实整改。
第三节 收息收贷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行应按照我行有关会计规定确定贷款本息的回收顺序。
第十八条
收息管理
(一)主办项目客户经理应在结息日前10个工作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息;
(二)借款企业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项目主办人应作 为预警信号管理并及时催收;
(三)对贷款已到期的企业,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第十九条
到期授信管理
(一)授信主办经营单位须按月统计下两个月所有到期贷款,逐笔分析客户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回收的可能性、并按照提前偿还、到期偿还、还后再贷、借新还旧、压缩重组、逾期催收等回收方式,有针对性地制订回收预案;
(二)经营单位应在月末5个工作日前完成下两个月到期贷款的催收准备和到期安排预案的制订,逐笔填写《公司授信业务到期回收预案表》(见附件5)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三)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发送《客户还款提醒函》(见附件6)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二十条
逾期管理
(一)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垫款),客户经理应于3日内向债 务人和担保人分别发出《逾期贷款通知函》(见附件7)和《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见附件8),并取得相应回执归档保管,并作为预警信号管理;
(二)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贷款(垫款)及欠息之前,客户经理 至少每月应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分别发送《逾期贷款通知函》(见附件7)和《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见附件8),并取得相应回执归档保管,并作为预警信号管理。对无法取得回执的客户,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公证送达、诉讼等方式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三)各分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统计分析制度,对本年度发生 的逾期贷款(含垫款),逐笔填写《年内新发生公司逾期贷款分析表》(附件9),同时加大催收力度,落实回收进度。经营单位逐笔填写
《年内新发生公司逾期贷款分析表》,同时撰写分析报告后,于次月初4日内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对单笔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逾期贷款,逐笔填写《年内新发生逾期贷款分析表》后,于次月初5日内上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监测,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或参与制订回收预案,跟踪预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授信业务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项目主办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10),由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我行提前收回贷款。客户违约导致我行提前收回贷款时,由项目主办客户经理填制《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见附件11),报经营单位负责人与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客户要求展期或借新还旧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当要求客户在全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因进行调查,并上报风险预警委员会审议,如审议通过方可上报授信审批部门,严格按批复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抵质押担保的授信结清后,需要提取存放在会计部门(或营业部)库中的重要权证类档案原件时,按照《珠海市商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及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退还手续。
对于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需用存单资金还贷或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款归还授信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先解冻质押存单或先进行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手续。
第四节 业务移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应按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移交:
(一)发生不良授信,为了及时排除隐患、化解风险、实现专业 化、集约化的保全清收,原则上应移交资产保全部进行集中清收管理;
(二)遇项目主办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变动或离职的。上述业务移交应确定一名监交人监督业务移交过程,监交人可为档案管理人员或部门综合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不良授信移交的管理规定:
(一)对于新发生的不良授信,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在发生后一个 月内出具《风险分析报告》,提交责任认定部门或机构。《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授信基本情况、目前风险状况、不良成因以及相关经验教训;
(二)经分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议同意移交资产保全部的,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资产经营部门对授信质量、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共同进行认定,并由相关部门参照《珠海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暂行办法》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经营需要分行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业务移交双方应填写《授信业务移交表》(附件12),进 行管理责任移交;
(四)不良授信会计帐务、信贷档案、抵质押品、业务权限的移 交,按照相应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员变动移交的管理规定:
(一)业务移交前应先进行授信质量认定,如属业务跨经营部门 移交、或业务接收人员认为风险分类需要调整的,由移交和接交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分行风险管理部对授信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共同进行认定。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移交和接交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进行认定;
(二)业务移交双方应填写《授信业务移交表》,进行管理责任 移交;
(三)如涉及会计帐务、信贷档案、抵质押品、业务权限的移交,按照相应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授信后管理工作实行按季测评考核。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各分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方法:(一)对公授信后管理的运作情况;
(二)授信用途检查、及全面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收息收贷管理是否合规;(四)风险分类是否及时、准确;(五)预警信号的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
(六)风险监控情况,各类报告是否及时提交完成;(七)是否建立授信后管理考核细则,并监督落实;(八)违规问责是否落实到位;(九)其他授信后工作;
总行依据监督考察的结果和分行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每季进行考核打分。
第二十九条 分行应依据《授信后管理考核细则》(附件13)
对各经营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分行对各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检查完成情况;(二)授信后检查报告质量评价;(三)预警事项及预警信号处理情况;(四)风险排查的完成及整改落实情况;(五)(六)(七)(八)收息收贷管理情况; 风险分类是否及时、准确; 非财务信息收集及外部走访情况; 档案管理及系统维护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实施:
(一)对于授信后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对预警信号反应滞后、报告不及时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授信后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项检查报告质量优良,对风险揭示充分,对预警信号反应快速的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可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三)由风险管理部对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价,重大情况向行领导汇报;
(四)对于未执行授信后管理制度的单位(个人)或因此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的,各分行应严格按照《珠海市商业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及归还后,有关人员须按规定将相关信息登记授信台帐、信贷数据库及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的保管、借阅等工作,按照《珠海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办法或协议对某些业务品种(如保兑仓、银团贷款等)的授信后管理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
现珠海市商业银行总部履行总行及分行职责。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附件:
1.《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检查要点》 2.《公司授信业务品种基本分类》 3.《公司业务授信用途检查报告》
4.《公司业务授信后检查及五级分类认定表》 5.《公司授信业务到期回收预案表》 6.《客户还款提醒函》 7.《逾期贷款通知函》 8.《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
9.《年内新发生公司业务逾期贷款分析表(月报)》
10.《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 11.《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12.《授信业务移交表》
13.《授信后管理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