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 三项机制_三项机制制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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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办发„2016‟19号

中共吴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起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推进县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吴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吴起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党政正职民主测评优秀85%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其他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的得票率达到90%以上,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1、所在单位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2、所在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表彰的;

3、所在单位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培育规上企业等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或者单项考核排名为第一的。

(三)党建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占单位优秀名额:

1、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组织负责人;

2、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

3、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奖励的党组织负责人;

4、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中、省表彰的;

5、工作实绩突出、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的下派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工作成绩突出,通过给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的办法,发挥对干部间接激励的作用。

(一)对获得中、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5分、3分、2分;

(二)深化改革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加1分;

(三)根据市考指标考核结果,对在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培育规上企业等单项工作考核中位列前三名的,对应职能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3分、2分、1分;

(四)对承担市级重点项目的所在镇(街道)及项目主管单位,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在年度综合考核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分别加3分、2分、1分;

6党政正职或县直部门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或优先推荐提拔;镇(街道)和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年轻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到镇(街道)、县直单位互派挂职锻炼,优先推荐提拔。

(四)在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中,被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直接推荐提拔使用;被省、市、县表彰的优秀个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信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领导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六)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深化改革、“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招商引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创业、培育规上企业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和第一书记,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七)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八)对被评为中、省、市级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九)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县排名前三位的,或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督查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督查考评办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由县扶贫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由县经发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由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深化改革考核由县委改革办具体负责,“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考核由农业局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由县信访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局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考核由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基层党建综合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错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臵突出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因体制机制缺陷或管理手段落后,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组织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确认构成容错条件的,也可以主动予以容错。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申请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信函形式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7天时间,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对提出异议的,可实施二次核实,重新认定结论。

(四)报备。认定结论要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报告。重大问题或案件,以及涉及党政主要领导的,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报同级党委会决定。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

314吴起县推进县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延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的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三条

推进县委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五条 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经本人申请,县委批准辞去现任职务的,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六条

调整县管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不能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稳,政治鉴别力不强,是非不分,言行失当、失范、失节,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领导班子不团结,致使单位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单位及干部职工因“四风”问题被连续通报的;

(5)领导干部不顾全大局,甚至怂恿干部群众闹无原则纠纷,对抗县委、县政府决策的。

第八条

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2)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落实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718处理,或者处臵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3)落实封山禁牧工作不力,致使出现毁坏林草或放牧等情况,被省市县相关督查单位一年内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2)一年内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2)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1)不能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松散,出现干部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情况的;

(2)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或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

(4)被省、市委点名通报两次以上或被县委连续责成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

(5)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第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班子研判、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的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先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镇(街道)、部门党政正职由县委书记谈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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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起县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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