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_进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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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实现死亡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消灭重伤事故,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5‰以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现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工作规程、标准,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实业公司等单位。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4条 各项目部及分公司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亲自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保证本单位安监资源配备符合要
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文明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在安全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时,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抓好。
第5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各单位总工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6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第7条 安全措施:
1、各单位在下达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2、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3、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分公司总
工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4、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管规》附表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分公司总工交底后执行。
5、重大的起重和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管规》附表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分公司总工交底后执行。
6、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要明确指出危险点、危险源,要针对人、机、物、环境等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7、对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法,要及时补充追加变更措施,全员交底后实施。
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9、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就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
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8条 安全设施:
1、各项目部及分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须制作投入系列安全设施,保证施工区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主要安全设施项目有:
1、活动支架
2、安全围栏
3、孔洞盖板
4、手扶水平安全绳
5、滑线安全网
6、高处摘钩及对口走台托架
7、施工电梯防护棚及围栏门
8、施工电源和电盘集装箱
9、低压配电盘
10、安全隔离电源
11、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12、电焊机集装箱
13、高处水冲式厕所
14、集中广式照明
15、垃圾通道
16、氧、乙炔气瓶防护架
17、组合式柱台托架、吊架
18、安全自锁器的使用
19、速差自控器的使用 20、高处作业升降平台
2、做好安全设施的周转、维护和保管工作,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部分安全设施时,必须经安监部门同意,办理“安全设施动用联络单”后方可动用,但工作完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
3、施工电源要执行三相五线制(TN—S系统),中、小型机械、电动工器具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保护”。
4、各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自购或制作本工程项目所需安全设施,费用由各项目部自己承担,安监部门掌握使用。
第四章 安全奖惩
第 9 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奖惩细则。项目
部安监部门要严格考核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或完工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10条 预留施工单位所承担项目工程承包费用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由财务设专户,由安监部门考核返还。
第11条 各项目部应按《管规》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5%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财务设专户,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
第12条
各项目部及分公司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13条 新入厂的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14条
在岗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第15条 施工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6条 对所有施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考试,并做好记录。
第17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18条 各项目部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合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9条 各项目部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章 班组安全管理
第20条 必须选好班组长,各单位班组长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实事求
是。
第21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工程特点和施工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落实防护措施,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22条 班组长要组织好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分公司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23条 抓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工人进入班组后一定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
第24条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有专人建帐、建卡,并建立挂牌制度(管理人、操作规程等)。
第七章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第25条 录用分包工程队伍之前,必须由安监
部门按照《管规》要求进行入厂前的安全资质审查,禁止履用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工程队伍。
第26条 做好各分包工程队伍入厂前安全三级教育、领证等工作,组织各分包工程队伍学习公司有关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27条 做好民工入厂前的体格检查,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老弱病残和童工。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28条 对分包工程要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29条 分包工程施工项目完毕,必须经安监部门签字结算,不签字不结算。
第30条 若分包工程队伍在录用之前没有经过安监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安监部门不予在合同上签字结算。
第八章 安全监督及预测预控
第31条 安全监督:
1、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各分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2、项目部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技术、尽职尽责、敢说敢管、敢于处罚违章行为。
3、各项目部必须成立反违章纠察队,反违章纠察队属于项目部安监部门管理,纠察日程视项目部实际情况而定,纠察查出的违章作业者在宣教室进行宣教,纠察队负责人要亲自上课,违章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查出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第32条 预测预控:
1、一般施工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总工组织本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召开不安全因素分析会,确定危险点和危险源、危险等级、伤害的可能性及其控制措施,并做好记录。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管规》附表A)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项目负责人、安监部门、施工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召开不安全因素分析会,确定危险点和危险源、危险等级、伤害的可能性及其控
制措施,并做好记录。
3、重大的起重和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管规》附表B)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安监部门、施工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召开不安全因素分析会,确定危险点和危险源、危险等级、伤害的可能性及其控制措施,并做好记录。
4、随着季节性变化,要及时针对季节特点开展预测对策,提出各阶段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5、运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手段,如PDCA循环、OHSMS18000系列标准等,开展施工前危险辩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活动。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33条 未遂事故一定要按事故处理。
第34条 各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一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要真实具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严肃追究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35条
各单位不得隐瞒事故,项目部安监部
门及分公司必须在事故发生之后一周之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书面的形式详细汇报公司安监部。若隐瞒事故不报,将对该项目部和发生事故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36条 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气氛要浓厚,安全指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37条 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实行挂牌制度,明确负责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及责任区范围。
第38条 现场设备置场、修配组合场、建筑制作场及施工作业场所的设备、材料、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都做到定置整齐摆放。
第39条
施工区域整洁、物放有序、工完场清,并做到消灭“五头”(焊条头、铁丝头、木头、砖头、烟头)。
第40条 电焊机、气瓶、临时供电等均要符合晋电三[1998]044号文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第41条 由项目安监部门负责成立环保队,主要用于完成现场突击性工作、公共区域的清扫、清理、检查维护安全设施等。
第十一章 劳保管理
第42条 各项目部因工程需要劳保防护用品时,必须由项目安监部门提前向公司安监部提出劳保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经公司安监部审批后,统一购置。
第43条 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1990晋电劳字18号文的通知规定,并建立职工劳保领用台账。
第44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分公司所需的特殊防护用品(防尘用具、水中作业用品、绝缘手套、带电作业服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到项目部安监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工作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如丢失或损坏特殊劳保用品,将按80%给予赔偿。
第45条 分包工程队伍必须齐全配备有关劳保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有的防护用品得不到保证,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第46条 计划外劳保用品的发放,应经项目经理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47条
公司内部(公司与项目部或项目部之
间)往来劳保用品时,一律办理调拨结算手续。
第十二章 例行工作
第48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各施工项目部安监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及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49条 各项目部及分公司要设有专职的安监机构或安监人员,所有安监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 50条
各项目部及分公司安监部门或安监人员必须在每5日前按时报出本单位上月人身伤亡事故报表,年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安全工作总结和提出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第51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多处作业(不在同一现场)情况下,均要设置专职安全员,不能有空缺。
第52条 公司安监部每月至少去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做好记录。第53条 公司安监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科务例会,主要了解各项目部的安全施工动态和解决各项目部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第54条
每年年终公司安监部组织召开安全工
作科务会,总结一年来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第十三章 附则
第55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
第56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57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