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办公楼水、电设施管理规定_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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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办公楼水、电设施管理规定
1、为加强办公楼水、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运转正常,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办公楼的水、电设备包括:变电、动力、照明、防雷、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按钮报警系统,防排烟控制系统、电话系统、给排水系统。
3、办公楼的水、电设施设备由总务科专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装修、改建、调整。
4、办公楼的用电设备为有限电容,各科室的用电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准超负荷用电。
5、办公楼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水壶、电饭锅、电热器,空调器等设备。
6、各房双孔、叁孔电源插座,使用容量限额100瓦,凡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容量使用,须向总务科报批,各科室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7、大厅及房间走廊照明灯具,只限原设计灯头瓦数,不得随意增加容量。
8、办公楼内通风设施如风门、风口、排气阀、余压阀等均属公用共管部件,严禁随意开关或拆除、移位。
9、办公楼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泵、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灭火器等平时禁止操作、拆除或改动;各楼层消防设施由所在科室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均应自行负责配齐。
10. 办公楼内电话不得随意拆除、挪动、变更、加装分机,如有失灵,由总务科负责修理。
11、办公楼的卫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用后及时放水冲洗,严禁乱扔杂物、碎纸等。
12、各处上水水咀要及时闭严,严禁长流水,防止发生跑水。
13、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以处罚,对违反的人进行检举经查属实,给予检举人以奖励,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在10元至1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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