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_可再生能源海洋能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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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海洋能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海洋能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海洋能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部分公共平台建设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等多元投入,支持海洋能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推动我国海洋能产业健康发展。

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报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并印发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和中期财务检查计划,并定期将海洋能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报告。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会议检查两种形式,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国家海洋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报国家

海洋局审批。海洋能资金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海洋能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主动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项目通知。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批准项目终止,报财政部,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所有科学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自验收等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开展正式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按照《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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