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_湖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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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建“清洁、文明、安全、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缴费后入住的校内宿舍和学生生活园区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湖南大学各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联合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各学院等校内单位以及校外学生公寓服务单位共同负责。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进行分配管理,指导各学院和园区各服务单位开展宿舍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园区各服务单位在各自服务区域内负责落实学生住宿费的催收工作,对已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提供宿舍物业和安保服务,协助开展管辖宿舍内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宿舍的零星调整等工作。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按照“分区分类住宿、院系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宿舍进行具体分配。

(三)保卫处负责对宿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指导学生工作部和园区各服务单位开展宿舍安全教育、宿舍消防及安全演练,直接负责南北校区校内学生宿舍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每学年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现行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将住宿费收缴情况及时反馈给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

(五)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及日常行为管理;按照“优化整合、有效利用”的原则,及时提出本学院学生住宿调整方案,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对本学院学生的住宿分配进行调整;配合园区服务单位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收费催缴,对未缴纳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毕业时未缴清住宿费或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综合考虑各类学生宿舍的容量合理制订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结构比例,并及时将招生计划和新生信息提供给学生工作部。

(七)各类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学生对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各项权利。入住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住宿与退宿

第六条 具有湖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且无传染病者,均可在湖南大学学生宿舍住宿。

第七条 学生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收费标准按时交齐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缴。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因病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或到外校交流学习(访学)以及出国留学的学生等,由本人提出不住校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不住校。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住宿管理根据《研究生住宿申请办法》实行申请制度,学校依据现有房源情况、学生申请时间先后、住宿需求程度和遵守宿舍规章制度等情况,对学生进行入住资格审核。未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视为无住校要求,不予考虑住宿安排。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复学、回国、返校、已申请不住校和逾期未毕业等情况下需入住学生寝室的,应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住宿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情况下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必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退还宿舍钥匙,搬离学生寝室,经宿舍管理工作人员验收确认后,结清相关费用。退宿后不得再居住在寝室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十四条 因公寓基建、宿舍维修和宿舍房源整合等情况,在调整学生住宿时,学生应该服从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更换寝室,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现有住宿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一)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二)发现寝室其他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三)增强防盗意识,保管好私人财物,妥善保管寝室钥匙,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随手锁门、关窗。

(四)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1、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2、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3、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4、私自安装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5、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6、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第十七条 入住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和设备设施,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二)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三)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私自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或转租给他人。

(四)按时就寝。未经批准,不得晚归(晚12:00以后回寝室的)或彻夜不归(晚12:00至凌晨7:00未在寝室的)。特殊情况晚归的,应向值班室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他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不得私自破坏、拆卸、挪用家俱或设备,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擅自修理水电设施等。

(六)做好宿舍内务卫生,室内布臵不得破坏墙体。

(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行为,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杂物,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按要求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禁止在宿舍区域内牵放或饲养宠物。

(九)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行为。

(十)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十一)不得在宿舍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或摆放宗教物品。

(十二)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宿舍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等进行检查工作,不得蓄意妨碍。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发传单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和发放传单等。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许可、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对学生参与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按照《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规行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湖大教字[2007]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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