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政策_干部转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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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转业政策
一、干部转业复员工作“ @8 G& {, F3 g6 v% L$ f.|9 y
(一)安排的主要对象/ L!}, x” e8 h& ]+ g
1.团职干部:
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
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
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
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营职以下干部:
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s-m% M+ [4 Y(N 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N6 V5 D4 J, b4 G# ?!C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z7 r8 h!b$ B3 l$ D3 Q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l3.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I6 e3 G2 h, {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其他情况干部:: ^/ v8 T4 m# m' D1 ?” a& t
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3 ^B$ }9 * Y.B& y+ M0 S& S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_/ y!Y(]/ e5 n4 B* H5 t, x
③因政治等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工作或作退休安排,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④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安排退休,未丧失工作能力且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⑤担任干部职务不满4年、本人明确要求退出现役、经思想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个别干部,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军区批准,可以列入复员计
划。
⑥因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以及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等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部,应安排退出现役,列入复员计划。⑦档案主件缺失的干部,必须全部安排转业复员。;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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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转业复员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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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部队工作的外,下列干部应从严控制转业复员:!}5 B“ @, Z-z7 M, n
1.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维和及驻外武官经历的干部。* `$ Q9 z$ R!w6 V-`3 E3 v!U: p(~% o5 d4 M' Z)|8 U)J+ ?/ f.l9 b
2.经过重大军事演训活动锻炼,以及参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表现突出、确需保留的干部骨干。
3.2010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作战部队2009年5月1日以后担任部(分)队主官的干部,紧缺或补充来源不足的飞行、导弹、远程火箭炮、无人机、电子对抗、无线电通信、工兵、舟桥、防化、机要、财务、营房、油料、汽车、医疗、军械等专业干部,以及新组(扩、改)建部队急需专业干部和新装备干部。X/ E2 I9 M4 I0 v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一、二、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及军级以上单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5.经总部、军区新装备技术骨干培训的干部,2009年以后从中级指挥
培训班、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毕业的干部和跨军兵种交叉代职、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代职的干部。6 a9 ~# ]5 p/ Z-v# C
6.2010年从驻香港、澳门部队换出的干部。& bX2 O/ s7 G;x(C
7.在干休所主官岗位工作不满2年的干部。
8.除达超龄的副团职、营(科)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军区审核批准,可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x0 N% f(G6 L' T3 [
(三)不得安排转业复员的对象+ ^2 z8 i$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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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部队工作,其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h” e1 r)y& d
2.2010年5月1日以后提升任领导职务、2011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5 X!z1 R+ E8 x# `v5 ?, U)N.r8 n7 ]“ ]: {1 z
3.按照全军统一下达的培训计划、经组织批准在院校或者研究生培养单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干部。
4.因军队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需要,在院校或者科研单位、生产厂家培训的干部,或者培训结束未满1年的干部。1 v;D(E8 Y6 m0 F$ u
5.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外,2007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干部。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以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干部。+ h$ l.N.?D/ d& T4 d% D/ m/ c# i9 ^
以上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任职时间计算截止到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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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人武部交流正营职以上领导干部工作推荐条件* _!|-]7 z: c!@” D3 B0 xp6!u;7 k
1.推荐平职交流的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干部,年龄分别不超过43岁、42岁、37岁,其中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年龄可放宽1至2岁。作战部队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现职须满2年以上(年龄和任职时间均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下同)。推荐提升交流的干部,原则上副团职在39岁至42岁、正营职在37岁至39岁、副营职在33岁至36岁之间,任现职均须满3年以上。7 q4 p8 W(w0 V3 w
2.拟任部长、政委的,应具有军事、政工岗位或团级领导职务任职经历。拟任副部长兼军事科长的,应有基层军事主官或机关参谋任职经历,其中提升任职的,应经过军区统一组织的“双考”并评定为合格以上。拟任政工科长、后勤科长的,应分别有政工、后勤工作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