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公司(章程)_房屋代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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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
理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O 二 年 九 月二十八-1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三方的股份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其中:
甲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51%;
乙方: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34%。丙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5%。
第十一条:股东三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自筹资金
乙方:自筹资金 丙方: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企业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1名,丙方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3名。选举乙方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用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经济合同,协议等;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其职权,但如代理期限在一月以上的总经理应事先通报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部门经理应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九章
忠诚条款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三十七条: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或协商决定新增资本的认缴比例。
第五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股东双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终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破产。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六份,股东三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送有关部门、机关。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