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机械...._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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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

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

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

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

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 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关于印发†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2006‟180 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 知‣(财建[2004]119 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宁波不发),中央在浙及省属有关企业:现将财政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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