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的成因_基层党组织虚化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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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的成因
王军洋 杨书房
【摘要】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现象的成因共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基层党组织的边缘化、地方化、家族化和派性化,边缘化和地方化主要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制度变迁(村民自治和村支书的民主推选)所引起,而家族化和派性化主要由于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因素所造成,所以对虚化现象的治理应该从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同农村各项制度及“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对接开始。
【关键词】农村基层党组织;权力的文化网络;虚化;制度;利益
一、虚化现象概述
所谓虚化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由于农村中其他组织或势力的影响致使基层党组织弱化甚至不能正常运转及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现象,因为此种情况有违于《党章》——组织制度中“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故而可以称之为组织虚化;其二是指农村基层党组织由于被其他组织或势力通过各种途径竞争侵入甚至实质控制致使自身空壳化而难以发挥领导作用的现象,此种情况违于《党章》对于基层组织基本任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实质上是空壳化的基层党组织在功能上的缺位,故而又可以称之为功能虚化。
虚化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恶化了党组织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党群关系,另一方面也因致使党的基层组织涣散而削弱了党在农村中的组织力量,从而严重制约了“执政党: 我国公共管理的当然主体”[1]在农村中领导作用的发挥以及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因此,当前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应当首先加强党的领导并治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虚化,而对于虚化现象的治理又应以探讨现象的原因为始。
二、虚化现象成因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虚化现象主要是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后所出现的一系列的体制性因素和非体制性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然,具体而言主要是家庭联产责任制和农村村民自治分别从经济上和政治生激活了早已沉寂多年的农村利益观念,并在此利益观念的驱动之下实现了或正在实现着农村政治格局的重组,地方性、家族性和派性势力纷纷登上农村政治舞台,不断挤压和渗透着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空间。
第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边缘化
所谓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的边缘化主要是指随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和不断推进,自治机构——村委会由于自身的民主属性逐步赢得村民认同并成为农村权力中心,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却不断受到侵蚀并被边缘化的现象。农村村民自治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之后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责任制大大解放并扩大了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的私人权利空间,得到经营自主权的农民的关注点也在瞬息之间完全转向了各自家庭的利益范围,使得农村的经济格局逐步演化为了分散且自利的原子状态,“非集体化之后,在政治参与、公共物品分配、文化、道德价值等方面······公共生活都大大衰退”[2]。从人民公社时代的完全公共空间通过责任制的媒介一夜之间转入到完全私人空间的村民在经历了短暂的自主权狂欢之后,逐步发现没有公共空间的农村使得自身逐渐“缺乏关联”,进而“无法达成社区内部经济的协作,比如公共公益事业无法组织起来”[3],而当时客观存在的农村党组织和村长设置由于自身的派出机构属性及由此带来的自上而下特征,使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认同危机,所以一个新的代表农村公共空间的组织的成立就成为了农村的共同需要。
此时于全国推行的村民自治恰好迎合了村民的需要为农村村民提供了这样一个自组织的机会,借此东风,村民在经济上的积极性得以转化为政治上的主动性,积极参与到了村民选举的公共事务中来,这样农村的公共空间就以村委会为主要载体得以重建,村委会也由于成为村民主要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而获得了更多的政治认同,自然也成为了农村中与村民联系最为密切的公共组织。在作为熟人社会的农村中,联系可以衍生出权力资源,村委会与村民的较多联系也就可以演化为村委会自身的权威存在,在农村中权威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既然村委会拿去了更多,那么自然“农村权力核心正在逐渐由村党支部向村委会转移”[4],而权力核心转移了之后,被边缘化就成为了必然。
第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方化
所谓基层党组织的的地方化主要是指随着地方(主要是农村)利益的日益实体化,基层党组织逐渐受其影响进而被同化成为地方利益代言人与上级党组织相互博弈以竞取地方利益的现象。我国农村是一个纯粹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存在与运作的基层党组织成员的来源也具有完全的本地属性,也就是说党员是带着各种直接的农村社会联系入党的,而在熟人社会中这种社会联系往往又和各种本地利益交织在一起甚至密不可分,而这种本地利益倾向又很难通过简单的入党培训和一些先进性教育运动所消弭掉的。党的方针政策经过带着浓重本地利益取向的农村基层党员的执行之后其效果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很大影响,虽然说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当这种根本利益在表现为具体的形式时,各种类型的差别甚至是冲突还是难免的,当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面对这种差别甚至是冲突时,对上级党组织“选择性政策执行”[5]以维护本地利益将很可能成为更多人的现实选择。由于同在本村的地缘优势,基层党员的本地利益与其他村民的利益将会有更多的共通性,也就意味着他们的“选择性政策执行”会赢得更多村民的支持,这就使得党员本地利益倾向经过其他村民认同之后扩大化为一种农村“公共利益”,一旦这种狭隘 “公共利益”形成,整个基层党组织的取向将不得不受其影响,因为相当甚至多数党员利益与该“公共利益”是交叉甚至是重叠的,如此以来,整个基层党组织而不仅仅是党员个人将作为地方(农村)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上级党组织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相互博弈以竞取更多地方利益。
如果说上述这种基层党员本地利益倾向经过其他村民共同性认同得以扩大为村“公共利益”,继而反向同化基层党组织并最终引起基层党组织地方化的现象属于一种偶然的话,那么一种新的党内基层制度就将这种偶然强化为了一种趋势,它就是农村党支书的民主推选制度。党支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将该职位的合法化源泉由上级党组织下移到了基层党组织普通党员,而作为经济人的普通党员在选举党支书时,首先考虑的将必然是自身及本地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任何一个欲当选或连任党支书的党员就必须把自己塑造为党员以及其他村民及本地利益的代言人,更大范围的党组织意见将不得不成为次要考虑。所以,党支书的民主推选制度客观上实现了前段述及的“党员本地利益——农村公共利益”过程的合法化,实质上,这种合法化也就是对基层党组织地方化过程的实现与强化。
第三,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家族化
所谓基层党组织的家族化是指随着农村家族观念与家族势力的复兴,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农村中的权力核心逐渐为家族所渗透甚至是控制,党组织也因此不同程度地违背自身宗旨沦为了农村家族利益实现工具的现象。家族现象作为中国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6]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这种“悠久”客观上使得家族观念在国民心中获得了广泛而深入的认同,使得家族观念在农村更加根深蒂固、难以动摇。虽然曾经在农村实行的集体化一度使得“宗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来自国家政权的强有力的冲击”[7],但这并没有完全消灭有着强大生命力的家族观念,事实证明,农村集体化仅仅是促成了家族观念在一定阶段内的“潜伏”而已。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为结束“潜伏”提供了第一个历史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制促使农村从新回复到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解除了集体化条件下的集体保障功能,但分散的小农很快便显示了自身在抵御各种形式农村风险方面的脆弱无力,因此重新寻求一种集体保障便成为了村民的共同需要,而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不可能再回复到旧式的人民公社式的集体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再度成为了承担农村集体保障的当然载体。
家族保障之于公社保障的一个基本区别便是家族保障是一种在没有外在政治压迫条件下的村民自愿行为,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公共认同,是一个类似于会员制利益集团的实体化组织,它的逐利性和排外性促使其主动地为家族内成员寻求各种资源以维护和谋求更多利益。但是农村资源的稀缺性和多元化的家族格局决定了“家族寻求各种资源谋求更多利益”的行为将势必演变为一场激烈的农村家族竞争,竞争的结果直接取决于各个家族在农村中所处的地位,这种地位除了直接体现在家族人数上以外,更重要的是谁可以掌握农村中的权力组织,首选当然是处于农村权力中心地位的基层党组织。这样这场激烈的农村家族竞争就演变为了各家族对基层党组织的激烈争夺,而基层党组织成员的本地属性客观上又为这种争夺提供了可能性,每一个家族都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族人“植入”党组织,而一旦某一个家族或家族联盟成员达到了党组织成员的多数,那么它就可以通过“民主化”(基层党组织选举)的手段将家族意志升华为党组织意志,这样家族就可以党组织意志的名义维护和谋取自身利益了,客观上这也完成了基层党组织的家族化过程。
第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派性化
基层党组织的派性化之于家族化是有着诸多区别,其一就在于派性参加主体来源广泛,具有跨家族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就此得出农村派性是以家族为参加主体的结论,派性参加者只是家族成员的一种个别化行为;其二,不像农村家族那样以血缘为纽带有一个内部相对较为完整和稳定的结构,农村派性由于没有自己较为可靠的组织建构基础,所以也难以形成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更多的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暂时的“保护人——被保护人”模式,模式之中充斥着“忠诚——利益”的交换,由于利益本身所具有的高变动性特点,导致派性内部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也非常大;其三,由于派性的上述特点导致其不需要像家族那样考虑到一些村庄公共利益,因为他们随着利益诉求的变化随时都可以解体并重新组合,所以难以促使他们为其行为负责,显然这将导致派性组织在利益诉求上的狭隘性甚至是非法性和不负责任,因为“利益无疑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8]。可以想象,具备这样特点的派性组织在农村一旦展开自己的利益诉求那将是不折手段的追逐一切可以追逐的利益,尤其是掌控农村资源分配权力的农村政治权力,说到底仍然是竞逐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因为党组织居于领导地位,所以派性组织更倾向于竞取党支书职位)的问题,近年来各地“两委”选举中不断出现的暴力事件和派性组织拉票事件突出反映了派性组织对于占据农村正式组织的高度积极性,因为占据正式的组织职位就意味着派性组织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派性利益也得以“合法化”为党组织意志,这样派性组织便可以以党组织的名义来谋求自身更多的狭隘甚至是非法利益。客观上而言,这种党组织意志的被同化实质上也就是基层党组织的派性化。因为派性组织目标的狭隘性甚至是非法性特点,使得基层党组织派性化有着比家族化、地方化和边缘化更为可怕的后果,它所造成的将不仅仅是党组织功能虚化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它将严重恶化党组织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三、结语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的四种表现(边缘化、地方化、家族化和派性化)中,前两种是由于农村的制度变迁引起的——村民自治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党组织的边缘化以及村支书的党内民主推选促成了党组织的地方化,也就是说是体制因素造成了基层党组织的边缘化和地方化,所以对于这一类虚化现象(组织虚化,即组织仍然运行但难以有效发挥应有作用)的治理更宜于从体制上着手,这倒不是说应该取消村民自治和党内民主推选,毕竟民主化是当今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是说如何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同村民自治和党内民主推选的制度对接应成为治理此类虚化现象的重要议题;后两种显然是体制外因素所造成的,家族现象和派性现象在农村自古有之,已经是农村社会文化生活的一种自然现象并成为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决策者在研究基层党组织问题时始终有着超脱于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之外神圣化党组织及其领导的倾向,即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视为农村社会文化生活的一种外物,殊不知在农村中权力及其合法性最为根本的来源是农村自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而不是党内科层组织,忽视了这一点就必然使得基层党组织因无法获致真正的合法性而被农村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因素所侵蚀、同化甚至是控制并使得自身趋于空壳化,即功能虚化(组织未必弱化,但发挥的作用却非党组织应有的功能),所以对于此类虚化现象的治理最为关键的不是如何去“控制”农村的社会文化生活(事实上也无法控制)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基层党组织与农村自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对接的问题,如何将党组织权威的合法性真正建构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之上的问题,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使得基层党组织以主体地位吸纳农村“权力的文化网络”来建构自身稳定的领导权威而有效避免自身的功能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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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J].中国农村观察,2000,(3): 69-72 作者简介:1王军洋(1987—),男,山东菏泽人,汉族,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问题与基层政治;2杨书房(1987—),湖北黄冈人,女,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