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检测公司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_安全生产举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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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公司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作用,鼓励全员参与,维护举报人利益,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确保本质安全管理工作公开化,结合检测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领导小组的职责,规范了安全生产举报的内容、程序及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五定”原则是指:定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时限和定整改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举报通道畅通且及时受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测公司各科室、检测室、煤质采制化室、煤质采制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安全生产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领导 成员:各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办主任兼任。
(一)质量安全办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记录,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汇报分管安全领导,由分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经调查确认属实的举报信息,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领导、科室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举报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员、举报对象为
(一)举报人员
1.检测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2.关心、关注、支持检测公司生产安全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举报对象
1.检测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2.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举报内容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职工不按规定培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行为。
(三)工作场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继续作业,提出后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五)职工不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行为。
(六)职工严重不安全行为,并未及时制止或纠正的行为。
(七)各级管理人员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八)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行为。
(九)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十)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第四章 举报方式、要求与受理程序
第十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形式举报。
(二)举报地点设在检测公司质量安全办,举报人可直接到质量安全办举报。同时检测公司设置举报电话:0477-8282964或0477-8282966。
第十一条 举报要求
(一)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二)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求举报人必须告知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程序
(一)质量安全办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同时建立举报登记档案。
(二)分管安全领导接到安全举报后,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及人员成立调查组到现场勘察、核实。
1.一般安全隐患,由调查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到期进行复查。
2.重大安全隐患,由调查组责令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安全隐患整改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调查组,质量安全办负责组织复查。
4.对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人身责任事故的,由调查组按照检测公司《事故管理办法》追查处理。
(三)将每件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章 安全举报奖罚
第十三条 对如实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严重人员不安全行为的。
(二)举报重大安全隐患、事故(事件)的。
(三)举报的其他事项进行酌情奖励。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
(一)接受举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对举报人负责保密,如有泄密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单位和个人,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检测公司质量安全办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