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申办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规定_温州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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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申办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
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职[2004]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培训对象为六周岁以上中小学生、成人。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校长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三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还要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要有本地人员或单位为其担保的证明书。
(五)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的教师必须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一般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行政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1人以上,教师配备应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来配备。
(六)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具体要求是:
1.拟选的办学场地,需经教育局实地查看,确认网点设置合理,周边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出具书面同意材料,教育局发给筹建通知书,向消防部门申请报批。
2.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2楼,咨询电话:88112435。(办学场所的使用性质需填写人员密集场所)
3.以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建筑楼层不超过4层,以初中生、成人为对象的不超过5层;
4.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时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71㎡,凡租借的校舍,租期在两年以上;
5.办学场地每层除电梯外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6.办学场地在同一建筑内不得有网吧、舞厅、台球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7.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与所要求审批的培训项目应相符;
8.培训机构正式招生前或重新装修后需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七)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三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八)有完善的办学章程。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资产数额、经费来源;
3.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
4.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发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九)拟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表述要确切。使用名称要规范,并使用全称。鹿城区教育局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冠以“鹿城区”字样,不得使用有关所禁止的标志名称。办学规模在6个班级以上的教育机构,可命名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未具备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可给予筹办期,筹办期不超过3年。核名登记需去鹿城区民政局民管办(鹿城区学院中路307号,咨询电话:88354935)。
第三章申请审批
第六条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材料1: 鹿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封面;
材料2:办学申请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材料3:可行性报告(在社会上调查的基础上,对所办项目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
材料4:举办者情况表(1.社会组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2.公民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待业证明或单位同意其举办培训机构的证明。非本地户籍的公民还需提供在鹿城区居住的证明及本地户籍人员或单位为其担保的证明书。3.举办者如果是多方组成,需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材料5:办学资金情况表(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
材料6:正式设立申请书(筹设情况报告);
材料7:名称核准书(由民政局出具);
材料8:首届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决议内容应为:1.办学章程,2.拟定法人,3.确定理事会会长和成员,4.确定校长);附理事会成员(决策机构成员)一览表、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材料9:拟任法人登记表;(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或无犯罪记录证明、待业证明或单位同意担任法人的证明);
材料10:校长情况表(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聘任书、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待业证明或单位同意担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证明,校长需专职设立。);
材料11:所有工作人员汇总表(要提供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等材料)
材料12:监事人员情况表;;
材料13:办学场地登记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场地平面示意图及消防合格证明;办学场地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材料14:办学设施清单(名称、数量、价值);
材料15:专业课程备案表、课程表(办学范围对应专业课程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内容、所用教材及特点等);
材料16:各项管理制度(行政、教学、财务和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设岗位职责)及各类预案;
材料17:章程审核表、培训机构章程;
材料18:鹿城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第七条培训机构聘请的兼职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培训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房屋公积金。
第九条审批机关对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给予认真审核,根据本区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教育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申请筹备设立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许可或不许可,申请正式设立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许可或不许可。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到民政局办理民非企业登记,到市审批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行政管理中心大楼西侧,惠明路光明桥东首审批大楼),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第四章年检评估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负责对持有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年检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评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2.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
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应当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办学具有特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支持与鼓励。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性质、层次、类别、校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或终止办学等,应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设立一年之后方有资格聘请外籍人员,需向温州市外专局申请。咨询电话:88967822,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811,得到许可之后需将材料报鹿城区教育局成教科备案。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