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审查_食品小作坊自查表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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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质监监发[2010]15号

关于开展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小作坊实施有效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等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未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办法之前,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为规范广大小作坊业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呼伦

贝尔市的实际情况,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小作坊开展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具备的基本条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具备以下条件,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按附件格式下达《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通知书》。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准进行生产,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应绘制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三)具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四)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新设立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后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七)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二、严格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各旗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严格监管,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加强食品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本通知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附件: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通知书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工作通知

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6月2日印发录入:丁晓峰校对:刘春伟

附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通知书

()质监审字[2010] 号

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特此通知。

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年月日

《食品小作坊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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